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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与奉化市山河水暖器材厂、奉化市海旋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1 16:23商业秘密网

  山河厂辩称:其在与纽珀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后没有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原审法院到该厂证据保全时,未发现进行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及具有生产模具,法院查封的样品是在仓库与样品间装废料的塑料袋里发现的,和其他产品混杂在一起,是原来生产的残留物;纽珀公司公证保全的证据属于陷阱取证,被诉侵权产品也不是该厂出售的,不应认定该厂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纽珀公司申请,原审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到山河厂进行证据保全,纽珀公司代理人葛红斌到现场进行指认,未发现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和设备,也未发现山河厂正在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在一楼仓库发现各种被诉侵权产品零散装在两个小塑料袋中,约70余只,在样品室发现一个塑料筐中与其他产品及杂物混放在一起的各种被诉侵权产品8只(上述被诉侵权产品既有涉及该案的,也有涉及与该案相关的系列案件的,每种型号的产品约有10余只),在一楼仓库发现山河厂的宣传册20多本,海旋公司宣传册20多本。该院在样品室提取被诉侵权的水流调节器数量如下:型号HX/M-2406(SH2)2个、型号HX/M-2407(SH2-9L)1个、型号HX/N-24(NM24)2个、型号HX/N-21.5(NM21.5)2个、HX/N-18.5(NM18.5)1个;在仓库提取被诉侵权的水流调节器数量如下:型号HX/M-2802(SH1)1个、型号HX/M-2406(SH2)3个、型号HX/M-2407(SH2-9L)1个、型号HX/M-2407(SH2-6L)1个、型号HX/N24(NM24)1个;此外,该院提取山河厂产品宣传册2本,海旋公司产品宣传册1本。
  原审法院另查明,山河厂于2004年5月20日成立,由俞忠其投资人民币50万元,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奉化市高新技术园区东江路12号,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陶瓷阀芯、水暖件、塑胶五金、模具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在该住所地,山河厂除了自己经营以外,还将部分厂房出租给宁波名实工业陶瓷有限公司和案外人柳伟杰开办的五金厂使用,租赁给宁波名实工业陶瓷有限公司的时间是2012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租赁给柳伟杰的时间是2010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海旋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经营范围:起泡器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奉化市锦屏街道城基路57号。该公司成立之初,俞宇以人民币10.2万元出资,占51%股份,李甩娣以人民币9.8万元出资,占49%股份,法定代表人为应琰红;2011年4月,俞宇以人民币10.2万元将其在该公司所占股份全部转让给应琰红;2012年2月,应琰红、李甩娣将其各自在该公司所占股份分别转让给应夷立、陈奕军,法定代表人亦变更为应夷立。海旋公司的住所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奉化市锦屏街道城基路57号,该地块登记的权利人及房屋所有权人为山河厂。俞忠其与李甩娣系夫妻关系,俞宇为二人之子,应琰红系俞宇之妻。2012年9月26日,查询结果显示吕欢霞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是山河厂。
  诉讼中,纽珀公司要求保护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经比对,纽珀公司指出原审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保全的及山河厂网页上展示的型号为NM18.5、NM21.5、NM24的水流调节器,海旋公司的宣传册、网站上展示的及其公证购买的型号为HX/N-18.5、HX/N-21.5、HX/N-24的水流调节器以及该院于2012年9月25日在山河厂保全的型号为HX/N-24(NM24)、HX/N-21.5(NM21.5)、HX/N-18.5(NM18.5)的水流调节器均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型号NM18.5与HX/N-18.5相对应、型号NM21.5与HX/N-21.5相对应、型号NM24与HX/N-24相对应,山河厂对此表示认可。
  原审法院再查明,纽珀公司就山河厂、海旋公司的行为提起多项专利侵权诉讼,案号包括(2012)浙甬知初字第482-491号,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亦涉嫌侵害纽珀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该批系列案件中有的案件涉及的专利相同,纽珀公司已撤诉,剩(2012)浙甬知初字第482、483、489、490、491号案件在该院审理。(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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