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纽珀有限公司(NeoperlGmbH)与奉化市山河水暖器材厂、奉化市海旋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7)
发布时间:2015-06-11 16:23商业秘密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9250元,由纽珀公司负担人民币6025元,山河厂负担人民币8425元,海旋公司负担人民币4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0元,由纽珀公司负担人民币6025元,山河厂负担人民币8225元,公告费200元,由海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潘素哲
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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