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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与北京中丽制机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15 14:39商业秘密网

  综上,请求原审法院依法驳回欧瑞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丽工程公司答辩称:1.欧瑞康公司未明确侵犯其专利权的具体产品,且没有受损的相关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2.涉案专利已于2009年12月22日保护期限届满。综上,请求原审法院驳回欧瑞康公司的诉讼请求。
  翔盛公司书面答辩称:1.欧瑞康公司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录像和照片是否来自翔盛公司无法确定,侵权产品是否系其使用的国产纺丝设备中的部件亦无法辨认。2.其仅是各类纺丝设备(包括欧瑞康公司的设备)的善意使用者。3.涉案专利已于2009年12月22日保护期限届满。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欧瑞康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1年7月19日,司法鉴定人员现场勘验存于翔盛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产品铭牌显示“中丽化纤公司日期2007.12”),该产品由一个装有两个络筒轴的转动盘式换筒器、一个纱线横动机构和一个接触辊构成,横动机构和接触辊设置在纱线通道中的转动盘式换筒器之前,接触辊与在一个络筒轴上正在形成的卷装的圆周相接触,转动盘式换筒器在一个络纱周期内转动,接触辊和工作络筒轴的轴间距离在一个络纱周期内也随着卷装直径的增加而变化,接触辊安装在支架上,该支架的移动使接触辊完成相对工作络筒轴的径向分量的行程动作,在卷绕过程中接触辊始终与卷装保持接触,一个预定的作用力以支架的运动方向作用在接触辊上,转动盘式换筒器与一个转动传动装置相连,该转动传动装置驱动盘式换筒器,使接触辊和工作络筒轴的轴间距离增大,转动传动装置包括两个接近开关和执行盘式换筒器转动方式控制程序的控制装置,转动传动装置使接触辊的位置在一个络纱周期内保持在一个预定的范围内。在设备正常运行时拆下机头工作面后,配置在接触辊的两个接近开关灯均处在点亮的状态,转动盘式换筒器持续的转动,卷装达到尺寸后,上位接近开关灯熄灭,连续卷绕机进入卸纱步骤。将运行中的被诉侵权产品上述接近开关拆除,先将控制柜内的接近开关的I2-2、I2-3信号接+24V,再将配置在接触辊的接近开关移开其原来的位置,两个接近开关的灯均处在点亮的状态,被诉侵权产品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原审庭审中,中丽化纤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制造并销售给翔盛公司,对此欧瑞康公司、中丽工程公司亦予以确认。
  翔盛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68万元,成立于1997年6月20日,经营范围为生产化纤布、涤纶丝、服装、针织品、纺织面料、聚酯切片;经销化纤原料、纺织机械配件、化工产品;出口自产的化纤布、服装、针织品;进口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中丽工程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00万元,成立于2005年1月5日,经营范围为制造化学纤维工业专用设备;普通货运;销售化学纤维工业专用设备、机械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专业承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工程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中丽化纤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730万元,成立于2002年6月20日,经营范围为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制造、销售化学纤维工业专用设备;销售电气设备、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化工产品;专业承包;工程设计、工程咨询。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欧瑞康公司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期内其专利权受法律保护,享有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涉案专利权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产品之间进行比对,即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所具备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专利的技术特征。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专利保护范围包括与该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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