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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陈锦昌与宁波市江东长虹印章标牌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15 14:58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浙知终字第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锦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光宇、李启首。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江东长虹印章标牌社。
  法定代表人陆志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东凯。
  上诉人陈锦昌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甬知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锦昌的委托代理人李启首与被上诉人宁波市江东长虹印章标牌社(以下简称长虹印章社)的委托代理人任东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陈锦昌于1999年6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防伪印章及其查询鉴别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01年6月20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9910××××.9,优先权日为1999年3月22日,现处于有效期内。该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防伪印章,其上设有由若干字符组成的查证码,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查证码包括两部分,其中一部分为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盟)、区的字符。”权利要求2记载:“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伪印章,其特征在于,所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盟)、区(县、旗)的字符位于整个查证码的前部。”公安部于2000年4月1日以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形式颁布实施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以下简称《印章标准》),该标准引用了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标准(以下简称《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在第1部分第3条规定了印章审批单位编码结构,“对全国印章审批单位进行统一编码,根据印章审批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盟)、区(县、旗),按GB/T2260中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由6位字符表示。例:110101表示北京市东城区的印章审批单位”。该标准第1部分第4条规定了印章使用单位的编码结构,“对全国印章使用单位进行统一编码,由12位字符与数字组成。编码从左到右的含义是:a)第1-6位表示印章使用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盟)、区(县、旗),按GB/T2260中行政区划代码。b)第7至12位用6位数字表示,编码由各地治安归口管理单位自定。”该标准第1部分第6条规定了印章编码结构,“对全国印章进行统一编码,由13位数字组成。编码从左到右的含义是:a)第1至6位表示印章的审批单位编码,按第3章规定。b)第7至13位数字编码由各地治安归口管理单位自定。”2000年4月25日,公安部发布公通字[2000]36号《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要求在2002年底以前,将该标准在全国推广应用,并要求各地公安局治安部门据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陈锦昌未参与该标准的制定,也无证据证明其同意将涉案专利纳入该标准。《行政区划代码》标准第3.1条规定:“本标准是用六位数字代码按层次分别表示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旗、自治旗)的名称。”第3.2条规定:“本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第三、四位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第五、六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旗)。”该标准于1999年3月18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于同年7月1日实施。2012年6月11日,陈锦昌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宇与浙江省宁波市鄞源公证处的公证员金妍、公证员助理周建华来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甬港南路198-3号名为“长虹印章”的商铺,王新宇以消费者身份要求办理“宁波江东宁东袁勇华文化用品经营部”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以及法人章刻印。根据店员要求,王新宇向其提供了“宁波江东宁东袁勇华文化用品经营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以及经营者袁勇华身份证原件,取得取章凭证及名片各一张,名片的正面印有“长虹印章标牌”、“公安局公章定点刻制单位”等字样,背面印有“多彩印章、票据防伪印章、DIY印章、不灭印油”等字样。随后,凭取章凭证,店员交付给王新宇印章四枚,分别是“宁波江东宁东袁勇华文化用品经营部”印(公章)、“宁波江东宁东袁勇华文化用品经营部合同专用章”印(合同专用章)、“宁波江东宁东袁勇华文化用品经营部财务专用章”印(财务专用章)以及“袁勇华印”印(法人章),并出具给王新宇《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发票号码为03195700,收款单位名称为长虹印章社,付款方名称为“宁波江东宁东袁勇华文化用品经营部”,其中刻章(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360元,网络信息费(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180元,刻章(法人章)50元,合计590元。在公章下部刻有编码“3302040095513”、在合同专用章下部刻有编码“3302040095515”、在财务专用章下部刻有编码“3302040095514”。浙江省宁波市鄞源公证处对上述公证保全的过程出具了(2012)浙甬鄞证民字第1159号公证书。陈锦昌认为公证保全的四枚印章中,公章、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的下部编码由13位数字组成,1-6位均为“330204”,表示印章审批单位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所在的行政区划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遂于2012年6月13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长虹印章社: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印章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模具;2.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0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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