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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陈锦昌与宁波市江东长虹印章标牌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15 14:58商业秘密网

  二、常州市公章管理系统技术方案。长虹印章社提供的关于常州市公章管理系统技术方案的证据是《常州市政府通知》和常州市公安局印章管理系统截屏信息。本院认为,首先,常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对《常州市政府通知》及相关截屏信息盖章确认并作出说明,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其次,《常州市政府通知》的主要内容是转发《常州市意见》,即常州市决定自1999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公章审批制作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没有涉及具体印章的刻制方法。再次,常州市公安局印章管理系统的截屏内容显示在该系统上登记的最早进行编码的印章审批时间为1999年4月1日,晚于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因此,长虹印章社以此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不成立。
  三、重庆市防伪印章技术方案。长虹印章社提供的重庆市防伪印章技术方案的证据是《重庆市委通知》、《重庆市公安局通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以及印章样本和系统查询信息。本院认为,首先,《重庆市委通知》、《重庆市公安局通知》两份文件上均盖有重庆市公安局调查转递材料专用章,《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上有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章,该三份文件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其次,《重庆市委通知》主送单位为万县、涪陵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黔江地区党委和行政公署,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发文时间为1997年6月9日;《重庆市公安局通知》主送单位为万县、涪陵市、黔江地区公安局(处)、各区、县、市公安局,发文时间为1997年7月17日。该两份文件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其内容均显示了重庆市统一使用经公安部部级鉴定的“国盾CMDV型印章防伪系统”制作的防伪印章。《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于1996年9月27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以会议鉴定的形式完成,其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内容记载了“国盾CMDV型印章防伪系统”的简要技术说明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印章样本和系统查询信息则显示了“国盾CMDV型印章防伪系统”下印章的样式及系统中的编码内容,可以与《重庆市委通知》和《重庆市公安局通知》的内容相印证。因此,《重庆市委通知》、《重庆市公安局通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以及印章样本和系统查询信息所构成的重庆市防伪印章技术方案可以作为一份完整的现有技术比对文件。再次,该技术方案的主要特征是:印章上刻有若干字符,其目的是为了便于检索、查询和防伪;党政机关印章只加设隐形码,企业、事实单位章除加隐形码外,还在章的边沿下部加设公众识别码,企业章的公众识别码由本单位工商注册号9位数字及分类码组成,非工商注册的事业单位章的公众识别码由其审批部门进行编号组成,如重庆成功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章上刻制的公众识别码为“0622021578”;系统中对印章编码采用了13位数字编码,其中1-6位表示印章审批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划,如重庆成功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章在系统中的编码为“5001060000003”,第1-6位“500106”与其审批机关所在的重庆市沙坪坝区的行政区划代码一致。将该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印章的技术方案相比对,两者在章的边沿下部均刻有一串数字构成的编码,前者由公众识别码即工商注册号的9位数字及分类码组成,后者由一串行政区划代码在前的数字组成。本院认为,虽然两者编码方式不同,但并无实质性差异,理由是:第一,两者均涉及印章的加密与防伪技术,均是为了解决原有的印章防伪技术单一、鉴别和查询不便且难于统一管理的问题,具有相同的技术主题。第二,两者均在印章上刻制了一串由字符组成的查证码。虽然查证码字符的组成不同,但重庆市防伪印章方案的印章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明确将行政区划代码放在编码前部作为系统中印章编码的一部分,故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将印章管理信息系统的编码取代公众识别码刻制在印章上以作防伪之用,并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得到。第三,两者都是为了实现印章查询、检索、防伪的功能。公众识别码与被诉侵权印章上的编码均在与印章管理信息系统相联系后,使印章管理部门能将印章编码与企业一一对应,也使公众能在语音查询时通过输入印章上的编码来查询印章的真伪。因此,被诉侵权印章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长虹印章社以此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成立。(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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