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江中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华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
综上,本院认为,中科公司的涉案专利在有效期内,应受法律保护,华科公司未经许可,制造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综合了涉案专利类型、被诉侵权产品价值、华科公司注册资金、中科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华科公司应赔偿中科公司因侵权造成的损失15万元是合理的。华科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华科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审判员 陈 为
代理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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