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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佳卫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15 16:0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前者的主要设计要点在于通过U型的面板及钩状的锁舌来加强对门锁轴向进行锁定,而后者的设计要点与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相同,主要体现于其主锁舌上下各有1个弧形锁舌,故被诉侵权设计与该现有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佳卫公司提出的认为现有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的主要区别在于U型面板和矩形面板的区别,而将U型改成矩形是惯常设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佳卫公司提交的其余的现有设计比对文件在产品的锁舌形状、数量和分布,以及螺栓的分布中与被诉侵权设计均存在区别,具有显著的视觉差异,因此佳卫公司提出的被诉侵权设计属于现有设计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保安公司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佳卫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因此原审法院采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本案损害赔偿数额是合理的,同时考虑到以下因素:1.涉案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2008年10月30日;2.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是每把50元;4.佳卫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17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经营范围包括锁具在内;5.保安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了一定的合理费用,该院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为8万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保安公司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佳卫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内的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保安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佳卫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然对双方承担的诉讼费用计算错误,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30元,合计2330元,应由保安公司负担330元,由万嘉公司负担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佳卫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审判员  陈 为
  代理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郝梦君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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