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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麦秀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7-01 09:2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2008年7月,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同时约定至期满前六十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则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1年8月2日,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具声明,表示同意上述合同自动顺延三年,有效期自2011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2011年7月4日,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2010年11月11日,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2013年7月10日,江苏省苏州市东吴公证处依据音集协委托代理人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某的申请,进行了相关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3年8月20日出具了(2013)苏苏东证民内字第319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3年6月27日,公证人员随同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来到位于苏州市东吴北路181号南门商业广场A幢3楼麦秀KTV量贩A07包间,对周某在该包间内点播歌曲摄像的全过程予现场监督,周某先后点播了239首歌曲并由其携带的摄像设备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后周某到前台结账取得消费发票一张。发票上盖有麦秀公司发票专用章,金额为194元。在该公证书所附的歌单中,包含了本案所涉的93部音乐电视作品。经比对,上述摄像的音乐视频内容与音集协提交的音像出版物《凤凰传奇最炫民族风全是爱》、《擦肩而过》、《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光盘中所对应的作品内容相吻合。另查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为上述保全证据公证支付了公证费1500元、支付查档费100元。音集协与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音集协委托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就本案进行诉讼,双方约定在一审判决结案后由音集协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均明确被告于2013年1月才开始正式经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的93部音乐电视视频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制片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音集协提供的音像出版物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分别属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主体,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主体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音集协均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音集协可以就本案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上述两种权利均属著作财产权。在本案中,被告麦秀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93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被告麦秀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音集协诉称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应当适用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被告的行为并未侵害其著作人身权,故对于该诉请不予支持。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本院认为,因缺乏被告麦秀公司实际使用包厢或终端数量的证据,同时原告也未能举证被告麦秀公司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等,故原告音集协所遭受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在本案中无法确定,原告音集协也未能举证被告麦秀公司因为侵权所获的违法所得,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被告麦秀公司的营业规模、实际开业的时间、主观过错程度、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79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麦秀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涉案93部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1)复制权和放映权的行为;二、被告苏州麦秀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79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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