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吴江歌尚娱乐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二、被告吴江歌尚娱乐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05000元、合理费用5000元,共计1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42元,由被告吴江歌尚娱乐城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竞
审 判 员 游 佳
人民陪审员 钱国良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郁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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