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知识产权学术研究 > 正文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及其制度完善(7)

发布时间:2015-07-21 15:04商业秘密网

  此外,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其他有关国际文件也有所涉及。例如,《关于保护驰名商标规定的联合建议》第6条规定,在域名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时,如果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并且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即有权要求主管机关撤销该域名注册或者将其转让给所有人。该条规定的驰名商标,实际上包含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内。
  (二)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1.我国立法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现状透视。我国对“驰名商标”概念的认识和界定,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1998年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中,驰名商标被限于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换言之,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在其规范和调整之列。2003年6月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表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这一规定没有强调驰名商标限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认可了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为行政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本依据。
  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散见于《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中,主要体现于以下几方面。
  (1)《商标法》确立了在先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注册或者使用的权利。《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厉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这些涉及行政程序和争议程序救济的规定,使在先使用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能够获得类似于注册商标一样的专有权保护,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增加的这一规定,在我国商标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首次明确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突破了单一的注册获得商标权的原则,有利于我国商标制度与国际接轨,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促进公平竞争。
  (2)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3)网络域名使用中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如果被告符合以下条件,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a.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b.被告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者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c.被告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d.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上述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所涉及的驰名商标的性质,但应理解为可以包括未注册驰名商标在内。根据这一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对于他人恶意将其未注册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使用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作者:冯晓青,来源:网络)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