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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及其制度完善(11)

发布时间:2015-07-21 15:04商业秘密网

  ⑩参见孙立凡:5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6,载5中华商标62008年第7期;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2007年1月18日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5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6,载知识产权律师网http:PPwww1iprlawyers1comPipr-HtmlP08-01P2007-2P7P20070207152010年5月8日访问。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
  ?参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青民三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
  ?参见禹超颖:《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载《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7期。
  ?参见李顺德:《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载《中华商标》2007年第2期。
  ?参见李顺德:《名牌的法律保护》,载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2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版,第157页。
  ?关于责任形式,笔者并不同意有的学者主张的引入刑事责任。毕竟5商标法6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属于商标保护中的特殊情况,引入刑事责任有责任过度之嫌。
  ?参见张春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与法律保护》,载《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8期。
  ?参见杨叶璇:《保护商标权的精髓是保护合法使用》,载《中华商标》2005年第1期。
  ?还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也并非必然涵盖到所有类别。考察TRIPS协议第16条的规定可知,跨类保护以“暗示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为条件。
  ?参见张军:《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探析》,载《理论界》2008年第1期。(作者:冯晓青,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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