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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应当缓行(8)

发布时间:2015-08-05 14:11商业秘密网

  [31]See Mattel,Lnc.v.MCA Records,Inc.,296 F.3d 894,63U.S.P.Q.2d1715(9th Cir.2002).
  [32]参见[美]威廉.M.兰德斯、查理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0页。
  [33]See Souza Cruz SA v. Hollywood SAS(Hollywood/Hollywood),R283/1999-3[2002]ETMR(64)705(para.126).
  [34]同前注[24];Oasis Stores’Trade Mark Application[1998]RPC631,649.
  [35]参加“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沪高知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唐广良先生对该案有深入而精彩的剖析,参加唐广良:《关于域名争议是与非的反思--兼评“safeguard”域名争议一审判决》,http://www.cass.net.cn/file2005101847698html,2009年10月19日访问。
  [36]2009年4月,在国家工商总局集中宣布认定驰名商标390件后,我国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共计1624件,另外,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累计400多件,因此,我国驰名商标已经认定二千多件。我国除了国家认定“驰名商标”外,还形成了省级认定“著名商标”和市级认定“知名商标”的泛驰名商标体系(参见陶鑫良:《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对策研究》),《郑成思教授逝世三周年纪念会暨商标法修改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2009年9月10日,第147页)。据《2008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统计,我国29个省市2008年认定驰名商标6871件,累计21111件。
  [37]同前注[1]
  [38]李友根先生曾对各级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100份判决书进行分析,发现涉及“淡化”一词的共有38份,法院在31份判决书中运用淡化理论作为论证判决结论的理由之一,其中有21份判决书将淡化理论作为混淆理论的补充,即以混淆理论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后,才论证被告行为及其后果具有淡化驰名商标的性质与危害,以进一步强化其判决的合理性。有10份判决书将淡化作为独立于混淆之情形,甚至有判决明确提出,“对普通商标的侵权以引起商品来源的混淆为原则,对驰名商标的侵权则不以混淆为前提,其可以是对驰名商标的淡化、模糊等。”(参见“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雅饰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李友根先生认为,淡化理论尚停留在理论阶段而未被法律所引入时,裁判文书引入法学理论作为论证的依据,会影响判决的公信力、权威性与可接受性,有可能改造、歪曲甚至瓦解现行法律制度,有悖于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参见前注[16],李友根文。对此,笔者深表赞同。)
  [39]See Oliver Wendell Holmes,Jr.,The Common Law,Mark DeWolf ed.,1963,p.77.(作者:邓宏光,来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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