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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内容及其影响评析(5)

发布时间:2015-08-21 16:20商业秘密网

  本次专利改革法案对原有的再审程序(Reexamination)予以保留。对于单方面再审程序,规定USPTO局长可自行决定启动,不需要其他人同意。改革重点则是打造了全新的专利重
  审程序。
  1. 专利重审程序
  专利改革法案中,建立了全新的“专利授权后的重审(Post-grant review)”和“双方重
  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
  (1)授权后的重审程序
  在专利改革法案签署颁布1年后,启动全新的专利授权后的重审程序。该程序规定: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在专利授权后1年内,可以基于任何专利无效理由,向USPTO申请该专利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无效。该程序保证第三方在专利授权初期,就可以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挑战。同时规定授权后重审程序的申请和实施,不得影响和限制专利权人运用专利技术获取经济收益的行为,且该程序只适用于专利改革法案签署颁布之后申请的专利。
  (2)双方重审程序
  在专利改革法案签署颁布1年后,废止“双方再审程序”,由全新的“双方重审程序”所取代。两者在提出申请、程序启动、具体审理和事后救济等方面均不同,而最大差异体现在申请上:“双方重审程序”申请人,需在专利授权1年后或是针对该专利的“授权后重审程序”完结后提出申请,申请的理由只能是基于现有专利或公开出版物提供的现有技术所引发的授权专利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问题,且申请人必须提供充足可靠的证据,用以证明专利权利要求无效。而在旧的“双方再审程序”中,申请理由是基于现有专利或公开出版物提供的现有技术所引发的已授权的权利要求的有效性问题,并不局限于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而且申请人只需要提供对比文献,并不需要指出权利要求中存在的任何错误。此外,原有的“双方再审程序”适用范围仅限于1999年11月29日(双方再审程序生效日)前已授权的专利;新的“双方重审程序”适用于所有已授权专利。
  (3)专利重审理程序具体实施
  专利重审程序申请:在专利授权之后的1年内,申请人可以基于专利无效的任何理由,提出“授权后重审”申请;但在专利授权1年后,申请人只能基于新颖性或非显而易见性提出“双方重审”申请。两种程序下,申请人都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书,提供充足、可信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在重审程序未启动前,专利权人可以就重审申请中所提出的专利无效理由,提交书面答复及证据。
  专利重审程序启动: 两种重审程序的启动均由USPTO局长决定,对于局长否决专利重审程序的决定,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对于“授权后的重审程序”,必须是在USPTO局长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证据确实可信,指控的专利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有极大的可能性不具有可专利性,同时该重审申请引发法律领域全新的实质性问题、对于其他专利或专利申请也具有重要意义时,才做出批准决定。“双方重审程序”则是局长在审查双方理由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申请人指控该专利中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无效,确有合理的可能性,做出批准决定。专利改革法案对两种重审程序启动均设置了较高的门槛,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且必须出具充足、可信的证据,才有希望开启重审程序。这也防止申请人出于商业竞争或是其他目的,提出 “恶意”专利重审申请,给专利权人正常的研发和产业化活动造成损失。
  专利重审程序实施:两种重审程序均由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审理。专利改革法案对于两种重审程序都规定了严格的审理期限,从决定启动重审程序开始之日起,USPTO必须在12个月内做出最终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局长可以决定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专利重审的最终决定必须由3位或3位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共同做出。上诉委员会做出的最终决定,重审程序中双方主体均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作者:朱雪忠 漆苏,来源:国际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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