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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内容及其影响评析(7)

发布时间:2015-08-21 16:20商业秘密网

  (2)取消费用转移制度
  USPTO日常经费依靠向发明人和商标注册人收取的费用。在现行费用转移制度下, USPTO所收取的专利、商标费的一部分要被转移给美国政府的其他机构使用。经费不足严重制约USPTO职能的有效行使和行政效率的提升。本次专利改革法案中取消费用转移制度,设立“USPTO公共事业基金”以代替传统财政拨款,USPTO将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存放于该基金,该基金账户的使用不受财政年的限制,USPTO局长可以用账户中的资金支付机构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合理费用。上述法律制度的实施,使USPTO拥有充足的经费,可以用来聘请更多的专利审查员、开展审查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建立现代化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开发科学高效的专利检索工具等,从而提高专利审查效率和审查质量。
  3. 专利审查过程中第三方提供信息
  为了解决专利审查中现有技术相关信息的不足,提高专利审查的准确性,美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文件公开后,允许第三方提供关于现有技术的相关信息,但仅限于专利和公开出版物。此外第三方无权对所提供的现有技术信息进行阐述和解释。[20]这些限制性规定,不利于审查员对上述信息的有效运用,阻碍了第三方所提供信息价值的实现。专利改革法案规定,从USPTO发出专利核准通知前或首次公开专利申请的6个月后,任何人有权向USPTO提供与该专利申请有关的信息,上述信息不仅包括相关专利申请、授权专利和公开出版物,同时还包括第三方对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的简单陈述,供审查员参考。
  4. 针对小型、微型实体的扶持、鼓励政策
  (1)加大对小型企业资助
  专利改革法案赋予USPTO专利服务费用的设置、调整权,对于符合要求的小企业以及独立发明人和非营利组织,USPTO维持对其专利费用50%的减免;在使用电子专利申请情况下,专利申请费用减免最高可达到75%。
  (2)微型实体的概念界定和资助
  比起小企业,一些独立发明人拥有发明少、经济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针对此问题,专利改革法案提出了微型实体概念,明确微型实体仅包括独立发明人,并建立了相关判别标准。如该独立发明人前一年度总收入不能超过该年度美国家庭平均收入的3倍;该独立发明人在美国提出的专利申请案不超过4件等。对于符合要求的微型实体,USPTO将减免其专利费用,以鼓励其提交专利申请以及实施其专利。
  (3)针对小型、微型实体扶持计划
  USPTO局长利用所提供的资源设立“监察员项目”,该项目成员将为小型企业和独立发明人提供与专利申请相关的帮助与服务; USPTO与知识产权协会合作,支持其在全美范围内建立和实施“公益法律服务项目”,为财力不足的独立发明人和小型企业提供经济帮助。
  (4)政府资助研发协议修改
  1980年通过的拜杜法案(Bayh-Dole Act)确立了政府和接受其资助承担科学研究项目的大学、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小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确认被资助者专利权人地位。1984年该法案进一步修订,后编入美国《专利法》18章(35 TitleSection 18)“联邦政府资助下的专利权”。其中对于以合同形式委托给大学、非营利结构和小型企业经营的联邦实验室(GOCO),专利法§202(c)(7) 规定了专利权利金及收入在承包人与政府之间的分配原则和具体比例。为了进一步鼓励作为承包人的大学、非营利机构和小型企业将其专利成果商业化,专利改革法案对原有的专利收入分配原则进行了调整,规定在支付专利权申请及维持费用、专利权许可费用、发明人费用以及与该发明相关的其他管理费用之后,承包人有权收受和保留100%的专利权利金及收入之盈余,且盈余数额在该实验室设施年度预算金额5%以内,用于下一步的研究、发展及教育等活动;如果盈余超过实验室设施年度预算金额的5%,则超出部分的85%用于该实验室下一步的研究、发展以及教育活动,15%上交财政部。[21](作者:朱雪忠 漆苏,来源:国际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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