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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法中证据相关商业秘密的保护

发布时间:2015-11-20 15:38商业秘密网
  内容提要:商业秘密的价值巨大,为了保护商业秘密的价值,必须严格保护期秘密性。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商业秘密作为争议的焦点时,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其控制减弱,使商业秘密失密的可能性增加。美国的法律制度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较为发达,对诉讼中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充分的认识,但是无论联邦法律还是地方法律都没有系统规定诉讼中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梳理总结美国法中商业秘密的相关理论及诉讼中对商业秘密的不同保护措施,以期对我国有关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商业秘密  诉讼  保护  借鉴
  一、问题的提出
  从可口可乐的配方到各种图纸、生产工序、价格信息、销售策略、顾客名单、顾客类型化信息等林林总总的商业秘密是现代商业活动的重要构成部分。2012年5月,美国联邦调查局在9个大中城市起巨大的告示牌,宣称过去6个月中“总经济损失130亿美元,请保护美国的商业秘密”,[1]商业秘密的巨大价值可见一斑。
  商业秘密的特点及其价值在于其秘密性,商业秘密信息一旦公开或泄露,其价值就受到不可逆的损害。传统上,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依赖自力救济,即权利人要通过“合理的措施”来保护其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商业秘密作为诉讼争议的核心时,其往往需要作为必要的证据而提交于法庭。此时,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其控制减弱,而商业秘密失密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在诉讼这种非常规状态下,尤其是当竞争对手通过恶意诉讼有意在诉讼中探取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从法律理论和法律技术层面探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保护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
  鉴于商业秘密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美国政府已经通过多项立法来保护商业秘密。除了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对其进行保护外,美国政府还通过刑事立法使窃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成为联邦犯罪,[2]此外,联邦民事程序规则[3]也对商业秘密提供了具体的保护措施。而近来美国一系列强化知识产权立法、执法的行为,[4]使得涉商业秘密的诉讼在一定时间内必然增加。
  美国法中商业秘密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5]对其的法律保护根源于宪法。“议会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提升科学和技术,通过提供给其作者或发明人垄断保护的方法鼓励创新。”[6]此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源于法律对财产权利的一般保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Ruckelshaus v.Monsanto一案中指出“防止其他人知悉秘密是商业秘密财产权利的关键。一旦泄露……该商业秘密权利人就失去了该财产权利”。 [7]财产权利以外,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基于法律制度维护商业诚信、伦理,和鼓励创新的需要。[8]只有权利人才能持有和使用该商业秘密信息,因而本质上商业秘密给其权利人提供了一种竞争优势。对不当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人加以抑制,是维护商业公平竞争和鼓励技术创新的要求,也是商业秘密常与非公平竞争法相关联的缘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KewaneeOil Co.v. Bicron Corp.中指出“维护商业道德和鼓励创新是商业秘密法背后的政策”。 [9]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利益的冲突,一方面是诉讼中证据开示过程[10]要求有关证据的公开,以利查明事实、公平判决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维持商业秘密的秘密状态以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要求。因而在诉讼过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需要平衡商业秘密权利与诉讼公开以保证公平审判两种利益的冲突。
  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商业秘密不当泄密的危险究竟在哪里?假设存在竞争对手A公司和B公司,当A起诉B的时候,A或B的商业秘密可能由于诉讼文件的公开、审判的公开而泄露,可能使当事人之外的C公司 了解A或B的商业秘密。并且在诉讼过程中A可能不得不出示用作证据的秘密信息,从而使得竞争对手B了解其商业秘密。并且为了获得A的商业秘密B公司也可能故意起诉A公司。因而,在诉讼中,商业秘密面临以下风险:一方面是审判公开的必然后果,即诉讼过程中商业秘密由于不得不作为证据或证人证言而向法庭、社会公开而失密;另一方面,风险则可能来自于竞争对手的起诉,竞争对手通过诉讼中商业秘密“证据”的开示,“合法”获取商业秘密。此外,商业秘密相关诉讼还存在另外一种风险,即诉讼一方可能虚假地宣称本不存在的商业秘密来阻碍必要的证据发现过程,这种情况同样是对商业秘密权利的滥用。(作者:赵雷,来源: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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