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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法中证据相关商业秘密的保护(5)

发布时间:2015-11-20 15:38商业秘密网

  程序性措施法庭采取的保证商业秘密安全的程序性措施包括:保护令、密封令、不开庭审判等。[35]其中保护令是最常见的程序性保护措施,是指经当事人申请法官可以采取一系列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措施,可以采取各种灵活的形式,比如法院可以命令证人拒绝回答问题,法官可以决定对证据进行秘密评判,可以决定仅双方律师被告知涉商业秘密的证据,法官可以任命特别审查人等措施。[36]《联邦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有“适当理由”时即可申请保护令保护其商业秘密,但什么是“适当理由”并没有明确规定。[37]并且美国的现行法律对申请保护令需要满足的条件并未形成共识,[38]通常而言,权利人证明披露该信息会损害其商业利益即可申请。[39]如果当事人认为保护令不足以保护商业秘密免于泄露,权利人可以进一步申请密封令和不开庭审判。
  法院颁布保护令的目的是防止商业秘密在诉讼中披露和不得不披露的情况下,将该秘密的披露局限于有限的个人,或该信息的披露只能用于有限的目的,比如局限于律师、对方、专家证人等。法官可以通过保护令任命“特别审查人”, [40]法官可以授予该特别审查人(通常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来对商业秘密是否需要披露作出判断。特别审查人审查商业秘密的证据学涵义,审查商业秘密的名单是否有足够的证明作用,诉讼中是否必须披露该秘密等。[41]另外一种类似的保护令措施是“仅律师知悉”,即为了案情的需要,商业秘密信息可以向对方的律师披露,但律师不可以把该信息转告其当事人。[42]总结以上措施,可以发现诉讼中的保护令是一种形式灵活的保护形式,法官可以根据审理案情的需要,以保护令的形式采取适宜的方式保护商业秘密免于泄露,而同时又满足查明案情的需要。
  在一些案件中,如果商业秘密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仅有保护令是不够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一旦提交给法院,就成为公共信息,秘密性就受到破坏。美国法院另外一种常用的保护措施是法官签发的密封令,是指法官可以签署命令密封某些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避免该文件公之于众。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在证据开示阶段就向法官申请密封令,而商业秘密一旦密封,就获得特殊的对待,可以不再像普通的证据文件那样必须公开。美国各法官申请密封令的条件不同,以德克萨斯州为例,该州法律要求,申请密封令必须证明存在特定的、关键的重要利益,该利益明显超过:1.要求法院文件公开的利益2.其他的对公众安全和健康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3.没有其它的不利后果更轻微的方法可以达到对该利益充分有效的保护。[43]一般来说商业秘密满足以上要求。[44]此外,密室秘密评判(in camera review)也是法庭常用的,用于涉及敏感或秘密信息(如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证据审查方式,即公众和陪审团被排除于听证过程,法官单独对有关证据进行审查、评估,决定其证据意义。
  法庭保护令和密封令都针对书面文件,而一个潜在地保护漏洞就是证人的法庭证言。一般的保护令和密封令不涉及在法院开庭过程中的证人口头证言,而在法庭上,证人回答问题的过程中,可能会被有意无意地引导回答关于商业秘密的问题。为了应对这一漏洞,美国法院在某些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采用不开庭审判、密封法庭记录的方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最高法院在Nixon v.Warner Communications,Inc.一案中判定,公众查看法庭记录的权利不是绝对的,法院有权决定其文件公开与否,可以拒绝公开影响商业竞争的商业信息。[45]在re Iowa Freedom of Infoemation Council一案中,法院也决定不公开审判以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值得注意的是,该案不公开审判的理由与决定标准。该案中被告是一名律师,曾经是起诉宝洁公司的当事人的律师。该律师签署了保密协议,承诺不泄露在该案中了解得宝洁公司的商业秘密。但后来该律师将该秘密信息出售而获利。[46]法院判定,商业秘密的价值完全取决于其秘密性,一旦泄露其价值就完全破坏,因而,即使决定某特定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的听证过程也不应公开审判。法官认定,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审理将会对宝洁公司造成相当的损害,而且有其他的可行方法来避免损害,这种情况下,不公开审判时应当、适宜的。[47]因而,不开庭审判需要的两个要件可以总结如下:公开审判对商业秘密权利人有损害;不开庭审判可以查明案情并且避免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利。[48](作者:赵雷,来源: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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