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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判例翻译丨美国首件“商标使用意图”司法判例(3)

发布时间:2015-12-16 10:40商业秘密网

  此外,Russo女士的证词亦和Berger在商标申请审查过程中向PTO作出的陈述相悖。值得指出的是:商标审查员认为“iWatch”具有描述性,因此驳回商标申请,其理由是:“iWatch”商标中的“i”字母广为人知的解释是“具有交互性”[18]。对此,Berger的回应是:

  “iWatch”商标中的字母“i”并不代表手表或者时钟商标的任何特定性质。事实上“i”字母并不具有特殊的含义。我司此前提交的图片是向一个买家提供的模型。然而,这位买家认为这些具有交互性的模型价格过于高昂。因此,这些模型全部都不具有交互性的性质。[19]

  Russo女士是Berger方面唯一一位声称曾与买家有过会面的证人,而她的证词恰恰和上述陈述相反。在Russo小姐的回忆中,她曾经向这位买家提到了“iWatch”手表将会具有某些科技属性,并且,当法院询问她这位买家是否对“iWatch”手表的成本表现出顾虑时,Russo女士的回答是:“没有”。[20]鉴于能够证明Russo小姐曾经与买家就“iWatch”手表进行讨论的证据与Berger在商标申请审查中的陈述相悖,因此,委员会对认为上述“会面”并不具有可信度,因此不能证明Berger具有商业化使用“iWatch”商标的善意目的。[21]

  Berger的员工的证词中提到他们参加过有关“iWatch”商标事宜的内部“头脑风暴”会议和经营讨论会,尽管这些会议均没有书面记录。委员会对此进行考虑。但是Mermelstein先生的证词显示这些会议都不具有任何特殊意义。举例而言,Mermelstein先生证明,直到2010年,也就是“iWatch”商标提交申请的3年后,Berger都没有决定要用将“iWatch”商标标在哪一款手表上销售,甚至都没有明确这一款应该具有哪些性质。[22]Mermelstein先生同时也提到,在申请“iWatch”商标时,Berger几乎只是想保留“iWatch”的商标权,以备未来可能生产使用“iWatch”商标的手表:

  质询:您是如何构思出“iWatch”商标的?

  回答:近年来,全球的科技和信息都具有聚合在一起的态势,因此我想到了“iWatch”商标。我的想法是:如果未来我们决定研发一款“信息化手表”、“科技化手表”或者具有类似性质的手表的话,那么,对这样一款手表而言,“iWatch”商标将会是一个不错的商标。[23]

  最后,委员会考虑了Berger多年以来都在从事手表制造和销售业务这一事实, 但委员会认为,Berger生产销售手表的历史沿革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并不具有显著的相关性,因为Berger员工的证词标明Berger此前并没有生产过具有科技属性的手表,并且他们承认,不管是在“iWatch”商标申请时或是在此后的18个月内,Berger都从来没有面向科技属性的手表开展其研发。[24]尽管Berger向PTO表示“iWatch”商标并不会仅仅适用在具有“交互性”的手表上,但委员会认为,鉴于Berger的观点是“iWatch”商标是应智能手表而生,因此,Berger暂时不使用“iWatch”商标的意愿是非常明显的。[25]Berger辩称:其此后使用“i-Kidz”的事实和其试图将“iMovie”商标注册在商标上所付出的努力,能够证明其具有使用“iWatch”的目的。委员会认为这一证据是不具有说服力的,因为上述Berger所付出的努力只和其他商标具有相关性,而且发生在“iWatch”商标提交申请的3年后[26]。

  委员会最终认为单独来看Berger方面提出的一些证据,可能能够证明Berger使用“iWatch”商标的目的。然而,将证据作为整体来看--包括缺乏书面证据以及Berger方证人证词的矛盾之处--证明Berger缺乏法律要求的商业化使用商标的善意目的,因此委员会指出了根据《兰哈姆法》第1(b)条提出的商标异议[27]。Berger就委员会以上述理由维持异议的决定提起上诉FN3。本院基于美国法典第28卷第1295(a)(4)(B)条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作者:杨周行,来源:华政东方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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