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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国鹏侵犯商业秘密一审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9-05-27 16:21商业秘密网

  5.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说明及附件,证实某某公司的产品配方信息,包括双组份石材环氧饰面胶(型号:F204F205F207)、石材养护防水剂(型号:BT9000)、双组份环氧复合胶(型号:F102D)、双组份环氧啫喱胶(玉石胶)(型号:F501)、石材水性背网粘合剂(型号:T801),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6.微谱技术报告,证实送检测的石兄弟商店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和被侵权者生产的产品相同性分析。

  7.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报告书,证实某某公司关于涉案产品的研发费用共计1139900.08元,其中研发人员工资437867.07元、研发设备购置费39700元、研发物件支出17316元、潘国鹏租宿舍费用6345元、因研发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及损失638672.01元。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2014年至2015年仅研发涉案五个产品,故上述研发费用均属该五个产品的研发费用。该五个产品为双组份石材环氧饰面胶(型号:F204F205F207)、石材养护防水剂(型号:BT9000)、双组份环氧复合胶(型号:F102D)、双组份环氧啫喱胶(玉石胶)(型号:F501)、石材水性背网粘合剂(型号:T801)。

  8.QQ邮件往来及QQ聊天信息,证实被告人潘国鹏通过电子邮箱及QQ聊天工具将某某公司的产品配方泄露给公司的竞争对手唐某。

  9.银行交易流水,证实唐某之妻王某2于2015年8月22日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至被告人潘国鹏之妻李某的银行账户。

  10.手机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潘国鹏与唐某在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有多次通话记录。(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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