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长明、刘三祥、郭新明、郭小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2)
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刘三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本案由控方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已经说明案件本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起犯罪事实中,刘三祥不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评估机构对没有实物的涉案手机凭空做出鉴定结论;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存在民事居间行为,刘三祥究竟退了5000元或是2.5万元事实不清,郭小玲退钱后如何分配不是刘三祥受贿的组成部分。
被告人郭新明辩称,自己不知道30000元是如何给的,当时不在场,请求对自己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郭新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第二起犯罪事实中,郭新明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未分得贿款,属犯罪未遂,且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小玲辩称,自己从未亲手将用报纸包着的30000元钱给刘三祥,请求对自己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06年7月,被告人郭长明、刘三祥利用担任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约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在“惠龙社区鸿运家园”二期高层钻孔灌注桩工程招标过程中,应挂靠在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涂星球(另案处理)的邀请,携带家属及朋友到上海考察。期间,郭长明收受涂星球一台价值8300元的索尼牌DCR-SR100型摄像机、一部价值3500元的诺基亚牌6131型手机,刘三祥收受一部价值3290元的LG牌KG90型手机,同时,还接受涂星球为其提供的机票、住宿等招待和衣物、香烟等礼物。2006年8月1日,被告人郭长明、刘三祥在没有经过法定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与涂星球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涂星球因此向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交付了10万元的质保金,后因故未能做成该工程,案发后质保金退回。
另查明,被告人郭长明于2008年10月9日投案自首。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郭长明、刘三祥的供述,证明其应涂星球的邀请,前往上海考察时收受了一台摄像机及二部手机,并接受涂星球为其提供的机票、住宿等招待和衣物、香烟等礼物的事实。
2、涉案人员涂星球的陈述,证明其为了得到“惠龙社区鸿运家园”二期高层钻孔灌注桩工程,邀请郭长明、刘三祥赴上海考察,为其购买了一台摄像机及二部手机,并提供住宿、机票以及礼物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晋某某的证言,证明郭长明通过其认识涂星球,后其与郭长明、刘三祥等人以考察为名,到上海游玩,涂星球为得到“惠龙社区鸿运家园”二期高层钻孔灌注桩工程,安排郭长明、刘三祥等人在上海消费,并送给郭长明、刘三祥一台摄像机、二部手机,后郭长明代表公司与涂星球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并收取10万元质保金的事实。
(2)证人乔某某、李某某系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的原董事长和现任董事长,其证言证明案发时郭长明在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的任职情况和职责范围、该公司同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桩基工程施工合同》的事未经董事会研究,其对此不知情以及郭长明等人未向公司交过收受的物品的事实。
(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同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惠龙社区鸿运家园”二期高层钻孔灌注桩工程未经法定招投标程序的事实。
(5)证人陶某某系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其证言证明涂星球与上海长凯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的关系,以及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份到该公司考察时,涂星球为得到惠龙社区鸿运家园桩基工程,给考察的副董事长、副经理购买摄像机、手机和衣服等物品的情况。(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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