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商业秘密 > 典型案例警示 > 正文

被告人郭长明、刘三祥、郭新明、郭小玲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4)

发布时间:2019-12-10 14:28商业秘密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制度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四被告人受贿数额较大,均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幅度内量刑,同时,被告人郭长明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经依法登记,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郭长明、刘三祥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合约部经理,在本公司“惠龙社区鸿运家园”二期高层钻孔灌注桩工程中接受邀请赴上海对涂星球所在公司进行考察属正当的职务行为,对其考察本无可非议。但其在考察期间,收受了涂星球给予的摄像机和手机,还接受涂星球为其提供的机票、住宿等招待以及衣物、香烟等礼物,并在考察后未经法定招投标的情况下,与涂星球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均已构成犯罪。至于涂星球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二被告人非法收受的财物如何处理,都不影响本罪罪名的成立。另外,涉案物品LG牌KG90型手机虽无实物,但价格鉴定结论是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客观价格结论,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采认。对被告人郭长明及其辩护人辩称郭长明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案的第二起犯罪,系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犯罪。被告人刘三祥系河南鸿运置业有限公司合约部经理,具体负责本公司“惠龙鸿运花园”商品房防盗门工程。三被告人通过刘三祥工作上的职务便利以及相互间的利用关系,非法收受白某某好处费人民币30000元,将其三人的行为前后连贯地、动态地和发展地看,具有概括性的犯罪故意和综合性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论白某某给郭小玲的30000元是如何交予刘三祥的,以及收到钱后三被告人是如何分配的,都不影响三被告人犯罪构成的认定。另外,本案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均未委托郭小玲从事居间劳务,故被告人刘三祥的辩护人称存在民事居间行为的理由不成立。郭新明的辩护人称其不具备主体资格、未遂、从犯的理由不成立;郭小玲称30000元不是自己亲手交给刘三祥的理由,因其不影响本案的定性,故该理由不予采纳。对三被告人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已对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身份以及自首情节予以考虑。四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三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郭新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郭小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郭长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