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家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14 16:50商业秘密网
根据原告的申请,2012年7月14日11时12分,律政公证处公证员李博、公证人员陶涛与现场人姜励勤、顾政亚、沈黎、冯士柏、陈良勇在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林荫街5号华西大厦B座1604室的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会合。在该会议室,由冯士柏将其保管(2012)川律公证内经字第12629号《公证书》的封存物品交与公证人员陶涛,由公证人员陶涛对该封存包装进行拍照后,由顾政亚拆封,拆封后公证人员陶涛对拆封后取出的物品进行了拍照,随后由顾政亚、姜励勤、沈黎对拆封后取出的物品进行验看,验看后部分物品当即由公证员进行现场装袋、贴标签、贴封条予以封存,公证人员陶涛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了拍照,上述现场封存的物品由公证员李博带回律政公证处保管。同年8月3日,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就上述公证行为制作了(2012)川律公证内经字第25445号《公证书》,并证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均系公证人员现场拍摄取得,与现场情况、与拆封、验看、封存物品一致。
2012年7月14日,原告出具《鉴别证明》,载明来源于“辉煌文具,地址:成都市北站东一路青龙市场负一楼”的木制铅笔,商标为“中华”,型号为“101绘图铅笔、6151皮头铅笔”,数量为“(2B)两打(20支)、6151(12支装)两打,外观粗糙、印字不清晰、防伪标识不符,经鉴别,以上产品并非原告或原告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
庭审中,本院将(2012)川律公证内经字第25445号《公证书》公证封存的从辉煌文具所购买的商品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商品包括中华牌型号为101铅笔(2B)两打(每打10支装)、中华牌型号为6151铅笔两打(每打12支装)、中华牌型号为6610铅笔两打(每打10支装),除中华牌型号为6610铅笔两打(每打10支装)外,其余的两打中华牌型号为101铅笔(2B)(每打10支装)、两打中华牌型号为6151铅笔(每打12支装)均由白纸包裹、橡皮筋捆绑,白纸上写有“姜励勤假”字样。原告陈述意见如下:由白纸包裹、橡皮筋捆绑,白纸上写有“姜励勤假”字样的10支装中华牌型号为101铅笔(2B)、12支装中华牌型号为6151铅笔均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将被控侵权商品中华牌型号为101铅笔(2B)与原告的正品相比较,被控侵权商品的外观粗糙、字迹不清晰,而正品的外观精细、字迹清晰;将被控侵权商品中华牌型号为6151铅笔与原告的正品相比较,被控侵权商品及正品的包装盒的外观几乎一致,区别在于:正品上的防伪标识贴在塑料包装膜的外边,防伪标识上的“中华”文字为粉红色,如遇水或受潮,“中华”文字会变成深红色;被控侵权商品上的防伪标识贴在包装盒与塑料包装膜之间,防伪标识上的“中华”文字为红色,如遇水或受潮,“中华”文字的色泽不会发生变化。被控侵权商品及正品的外观几乎一致,但也存在区别:正品上从最后一个文字“B”到橡皮铁箍内侧间的距离为6.5毫米,被控侵权商品上从最后一个文字“B”到橡皮铁箍内侧间的距离为10毫米左右;正品上橡皮铁箍打有两排各5个均匀分布的针孔,被控侵权商品上橡皮铁箍打有两排各3个不均匀分布的针孔;正品的外观精细、字迹清晰,被控侵权商品的外观粗糙、字迹不清晰。
经现场勘验,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中华牌型号为101铅笔(2B)的笔身一面标注有金黄色漆字“上海·中国第一铅笔中华绘图铅笔1012B”字样及图案,一面标注有白色“CHUNGHWA2B”字样;被控侵权商品中华牌型号为6151铅笔的笔身一面标注有金黄色漆字“中国·上海中华牌6151HB”字样及图案,一面标注有白色“CHUNGHWA”字样。
在2007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的注册商标中华牌取得“中华老字号”、“上海市著名商标”等证书,原告的中华牌铅笔取得“上海名牌”、“中国名牌产品”等证书。(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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