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鑫百勤专用车辆有限公司与海锦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01 14:51商业秘密网
二、驳回原告上海鑫百勤专用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锦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凤玉
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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