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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与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有关的八条裁判规则(5)

发布时间:2019-04-26 11:0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裁判规则六:公司已就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为由起诉员工,又以商业秘密侵权为由起诉员工及其新任职公司,因商业秘密侵权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例索引:上诉人南京康哲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轶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5)宁知终字第141号。


审判要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前经历的竞业禁止合同违约之诉虽与本案存在部分当事人重合现象,但该案与本案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案涉争议事实不相同,案件当事人也不完全相同,故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上诉人此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规则七: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商业秘密'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索引:南京阶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姚志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07)宁民三初字第137号。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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