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10)
麦戈文认为,证据(1)是路虎揽胜极光车型的外观设计,其特有设计特征包括:360度的腰线设计、宽大的前脸、扁平的车身、下压式车顶、环绕式车前灯、逐渐上扬的肩线与腰线以及往四角推开的前后车轮等。证据(5)例举了该设计所获的奖项,证据(4)表明大量的新闻报道说明一般消费者认为本专利同证据(1)的设计酷似。证据(1)-(3)表明SUV车型设计风格多种多样,从整车到具体部位都有很多设计空间和设计变化。
通过具体对比相同点,麦戈文认为本专利同证据(1)所示设计实质相同,不符合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通过对比,麦戈文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存在三点区别,证据(2)或(3)公开了部分区别特征,其它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惯常设计手法,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或相对于证据(1)与(2)的组合、或相对于证据(1)与(3)的组合、或相对于证据(1)、证据(2)、证据(3)的组合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车尾文字“LANDWIND”应当在两尾灯之间,基于本专利的后视图和俯视图,一般消费者无法获知车尾文字部分以及车后窗与后背箱之间的过渡部分的设计特征。另外,机动车具有后视镜,但本专利的后视图却并未显示后视镜。基于不同视图之间的冲突与不一致,无法获知本专利的完整设计,该设计无法进行工业应用,本专利不符合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江铃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麦戈文于2015年9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了证据(6)-(16)(编号续前)。
麦戈文认为,证据(1)-(3)和证据(6)-(12)反映的现有设计可以知晓现有SUV车型设计风格多种多样,相对于现有设计中各种各样的SUV,本专利与证据(1)的共同点对于视觉效果的影响更大。本专利同证据(1)相比,除了前述请求书所述的三点区别外,还存在另外五点区别,而在证据(2)、(3)、(8)、(9)、(13)中已经存在相应的特征,因此,一些区别特征是汽车领域的惯常设计手法的简单替换,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明显区别。同时,证据(12)公开了雾灯与进气格栅连通设计的特征,以及进气格栅中央设置车标的设计,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12)的组合仅存在局部细微区别,不符合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另外,证据(14)-(16)表明本专利(即陆风X7)的设计同证据(1)(即路虎极光)的设计如此相像已经在国内外市场中造成广泛的混淆,说明本专利的不可专利性。
江铃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江铃公司认为证据(4)和证据(5)与本案无关,陆风X7车型为江铃控股自主开发的车型,很多设计特征为原创设计,通过从各个视图的比较,详细列举了本专利同证据(1)存在的众多区别特征,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不属于实质相同的设计,且具有明显区别。证据(2)公开的雾灯虽然相互连通,但其形状和具体设计同本专利的连通设计不同,证据(3)上的雾灯并未设计为连通的形式,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2)的组合、相对于证据(1)和(3)的组合、相对于证据(1)-(3)的组合存在明显区别,符合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专利车尾文字“LANDWIND”字体为凸起设计,拍摄时存在不可避免的透视效果,后视图未显示后视镜同样是不可避免的透视效果导致,本专利能够进行工业应用,符合2008年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日将麦戈文于2015年9月6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证据副本转给江铃公司,将江铃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麦戈文,并于2015年11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5年12月3日举行口头审理。(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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