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17)
1.关于相同点的具体评述
线条和比例方面。相同点(1)涉及车的比例,江铃公司对该相同点亦表示认可。相同点(3)、(6)涉及侧面、前面和后面的线条的设计,而比例和线条均反映了汽车设计的装饰效果。相同点(3)是包含在立体形状设计内容中的侧面主要线条,车顶线、侧窗上下沿线是体现悬浮式车顶设计的主要线条,肩线是反应发动机罩侧面形状的主要线条,腰线和裙线是体现车侧面风格的主要装饰线条,轮拱线和轮眉线是体现轮拱风格设计的主要线条,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在这些主要线条上的相同点说明了二者采用了相同风格的线条。在车的设计的两大元素线条和比例方面,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比例基本相同,主要线条设计相同。因此,车的比例关系、线条走向和线条曲直给人的视觉感受相同。
车身立体形状方面。相同点(2)涉及侧面上半部分外形轮廓的设计,说明二者具有相同的悬浮式车顶设计(包括相同的ABCD柱角度、相同的车窗分割比例),而悬浮式车顶设计如前所述是对比设计的独特设计特征,该特征也是更容易为人注目的体现设计风格的立体设计。相同点(4)涉及前面和后面观察时反映的汽车外形轮廓设计,说明二者在汽车正面和后面具有基本相同的外形轮廓,包括前窗在正面的比例以及轮拱的设计,轮拱鼓起的弧度相同,该轮拱设计是复古的风格体现。因此,相同点(2)、(4)以及顶面轮廓的相同点(8)共同体现了前面、侧面、后面、顶面围成的车立体形状的相同点,即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在车立体形状上除前脸下部和后脸下部位置的形状外都相同,体现的车身设计风格相同。
装饰件方面。相同点(5)、(6)涉及汽车前面、后面的布局,包括相对位置和比例关系,相同点(7)涉及装饰件的外形设计,且江铃公司认可对比设计的“格栅形状、鹰眼的大灯、左中右布局以及硬朗的风格、以及侧面A柱下方的装饰条”属于对比设计的独特设计特征。基于相同点(1)-(4)决定的二者的立体形状上的相同之处,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比例相同和前面轮廓、后面轮廓相同。首先,在前面部件包括车前灯、进气格栅、前保险杠、雾灯、细长进气口、辅助进气口、倒U形板的相对位置关系相同时,在前面观察时,这些部件在本专利与对比设计中的具体位置相同,且二者发动机罩、前车灯和进气格栅的外形相同,则二者的发动机罩、前车灯和进气格栅在前面的尺寸比例关系分别相同。其次,在后面部件的后车灯、后背门、后保险杠的相对位置关系相同时,二者的后车灯、后背门、后保险杠的具体位置相同,且后车灯、后背门的外形分别相同,则二者的后车灯、后背门在后面的尺寸比例关系分别相同。此外,二者均是前车灯和格栅紧密相邻的一体化设计与贝壳形发动机罩相结合,后车灯线条同前脸车灯线条相呼应,加之对比设计的贝壳式引擎盖不属于惯常设计。如上所述,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在前面和后面的布局以及装饰件的设计方面存在如此多的共同之处,二者在汽车前面和后面具有相近似的视觉效果。
局部细节方面。相同点(9)涉及一些功能和装饰性局部细节,前翼子板的侧面装饰条是对比设计的独特设计特征,尽管各家车企都会在车前面或后面设计一些标记,但在发动机罩上设置英文字母标记的并不常见,排气筒数量体现的是车的使用性能,排气筒口部形状是排气筒的装饰性设计,相同点(9)的细节进一步加深了一般消费者对于本专利与对比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的视觉印象。
2.关于不同点的具体评述
对于不同点(1),侧面观察到的车头、车尾下部轮廓尽管有差异,但差异比较小,侧面看腰线以下车头轮廓的不同是由车前脸贯通槽的有无导致的差异,车尾轮廓的差异是因为车尾中部区域的斜面导致的差异,车头车尾下部所述差异并不影响整体车型风格,在车身上部轮廓相同、下部轮廓非常接近的情况下,该差异属于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的细微差异。(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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