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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流动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4)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首先,律师经过调查和分析,认为必须将李某及 B 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固定,取得相关的证据。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陆胤律师联合宁波当地的公证机关,在农历冬至日连夜奔赴地处宁波的 B 公司。依法向李某本人以及 B 公司送达了律师起草的法律文书,并由公证员纪录在案。
由于出其不意, B 公司毫无戒备。李某与 B 公司被突如其来的公证员搞得措手不及,只能以耍赖作为应对:李某本人拒绝签收; B 公司称查无此人,这也为其日后的行为定下了基调。
仲裁:对方,欲盖弥彰
律师,连续出击
在顺利取得相关证据,而且李某及 B 公司不做回应的情况下,工作室律师立即采取了进一步的行动,连续出击,不给对手以喘息的机会。 A 公司随即向温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李某承担违反劳动合同以及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责任总计四十万元,并要求 B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后很快派员向 B 公司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同时前往 B 公司向李某送达申请书副本。在找到李某本人后,李某继续否认自己就是被诉人,拒绝签收,但是一旁的同事叫李某使得他的谎言当场被识破。随后仲裁员进行了留置送达。
几天后,李某的律师来到温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阅卷,称并未收到申请书副本,并提出要求前往送达的仲裁员回避。这些无理要求均被仲裁委员会驳回。
开庭时,李某及 B 公司均未到庭参加,仲裁庭依法缺席裁决,要求李某支付给 A 公司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经济损失 3 万元,违反《保密合同》违约金 1 万元,合计人民币 4 万元; B 公司支付给 A 公司公司损失 26 万元。
一审: 对方,抛出“苦肉计”
律师,使出“无影手”
裁决后, A 公司虽然对裁决结果表示可以接受,但是董保华律师分析后认为应当立即起诉。随即, A 公司诉至温岭市法院。果不出所料, B 公司和李某之后也相继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了诉讼,但是 A 公司已经棋先一招。
B 公司首先提起了管辖异议,认为应当由宁波当地法院受理。温岭法院受理后认为其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法裁定驳回。 B 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台州中院就管辖问题提起上诉,依旧被驳回。
之后,李某又提出反诉。但是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应当仲裁先置,故温岭法院依法驳回反诉请求另案处理。李某不服温岭法院驳回裁定,上诉至台州中院。最终二审维持了驳回裁定。
对方在尝试了各种计谋都不见成效后,一审在立案八个月后进入了正式的审理。在庭审中, B 公司抛出了一份令人瞠目的判决书。
B 公司提交的该份证据是:宁波市某基层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用以证明李某与 B 公司没有任何劳动法律关系。该案是宁波 B 公司诉李某要求其停止名称权侵害。 B 公司称,公司从未与李某建立过劳动合同关系,也没有聘用过李某。由于李某在公司工作场所自称是我公司员工,并以公司名义擅自对外联系业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信誉,要求李某停止冒用我公司员工的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对 B 公司的诉请,李某称愿意向原告表示歉意,当庭出具了书面道歉书,并保证以后不会有类似事情发生。据此,法院认为李某冒充 B 公司员工并以公司员工名义接待客户的做法是错误的。
面对意想不到的“苦肉计”,董保华律师当机立断,一方面对法律文书的“既判力”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阐述,断定对方一手炮制的判决书对温岭法院审理 A 公司诉请的本案没有拘束力;另一方面立即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依法就该判决提出异议。
温岭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工作室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李某支付给原工作单位 A 公司经济损失 10 万元,违约金 20 万元,合计 30 万元。 B 公司负连带责任。
在案件的仲裁、一审过程中,李某始终未曾露面,与 B 公司代理律师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两位律师代为行使了李某的诉讼权利。这一反常的现象引起了董保华律师与陆胤律师的高度警觉。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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