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流动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5)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二审: 对方,兵败如山倒
律师,四两拨千斤
一审判决后,李某通过原一审代理律师之一向台州中院提起了上诉;而 B 公司出乎意料的没有上诉。这又是一系列异常的现象——董保华工作室律师认为其背后一定有隐情。
果不其然,待到二审开庭当日,李某依然没有出现。到庭的只是李某原审代理律师——拿着一份笔迹显然与一审提供委托书署名笔迹不同的委托书;还有 B 公司的代理律师也不请自来——称对一审判决不服,但是由于没有收到原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所以无法上诉。
综合上述一系列异象,董保华律师立即提请法庭核对李某代理律师委托书署名的真实性以及原审法院送达判决书的原始凭证。法庭当庭宣布原审依法送达了判决书给 B 公司,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法庭询问李某代理律师委托书的来源——其代理律师称没有见到李某亲自签名。法庭就此断定委托手续存在重大疑问,休庭后公告李某到庭参加庭审。
公告期满后第二次开庭已经是 2006 年的第一个工作日了。这次到庭的依然是李某的两位代理律师,其本人依然隐身;并且向法庭提供了不同于前次提供的委托书上笔迹的新的委托书,并称前次提供的委托书不是李某本人签字,而是另一位代理律师签字,新提供的委托书才是李某本人签字——谁能判断孰真孰假?
法庭最终决定,限定李某代理律师通知李某本人三日内亲自与法庭确认该委托手续之真实性,否则按照撤诉处理。三日后,李某杳无音讯。此时,事件的真相在董保华律师与陆胤律师的精心策划下终于得以浮出水面。
你来我往
过程 对方 我方
1 李某借故擅自离职,由A公司至B公司 赴宁波调查取证(多管齐下)
2 李某拒签,B公司称无此人 取得证据后,故意“打草惊蛇”
3 李某拒签副本(被留置送达) 仲裁员亲自送达仲裁申诉状
4 李某律师欲盖弥彰(被驳回) 裁决赔偿违约金共30万元
5 管辖异议 >上诉(被驳回)反诉 > 上诉(被驳回) 第一时间提起诉讼
6 提交无劳动关系判决书 辩疑、申诉、抗诉
7 李某“律师”上诉 提请核对代理手续
9 李某杳无音讯 终审判决(小结局)
尾声:
n 期待大结局
n 小调查、小贴士
n 《蓝白评论》Labor51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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