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讲座(2)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3)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相关内容进行询问;
(4)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5)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宣布结束听证;
(6)本规则赋予的其他职责。
6、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二)参加听证人员
1、听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第三人: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3、委托代理人: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明确授权。
4、案件调查人员。
5、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三)听证准备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2、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三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
3、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五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4、听证主持人应当于举行听证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并退回案卷。
5、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6、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 听证活动
1、听证将开始前的工作:
(1)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
(2)记录员应当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3)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4)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听证活动中的工作:
(1)听证按顺序进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互相辩论;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2)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
(3)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5)已举行听证会的,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3、听证结束后的工作: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听证案由;
(2)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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