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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讲座(3)

发布时间:2015-05-10 17:22商业秘密网

(3)听证的时间、地点;
(4)听证的简单经过;
(5)案件事实;
(6)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听证的延期、中止、终止:
1、听证的延期、中止、终止决定由听证主持人作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2)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3)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确定相关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
(5)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1)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
(3)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4)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4、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九、听证经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保障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十、听证暂行规则废止
1996年10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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