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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延宁诉广西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摩托车坐垫防护罩(11)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本案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还阐明了该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目的和效果。在日常生活中,摩托车因其自身的性质需要时常置于室外,尤其在南方地区,常常受到烈日的暴晒和雨水侵蚀,摩托车坐垫很容易受损坏,不但使乘坐不便,积蓄于坐垫内的热量和水份还会给乘车人的健康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有人采用普通塑胶布罩于坐垫上,但由于所采用材料的反射和隔热效果差而不能达到较好的防护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又有人采用了一种固定包裹式的防护罩将坐垫包裹起来,但这种设计仅仅是保护了坐垫本身而达不到乘坐舒适和保健的效果。覃延宁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目的在于克服上述现有技术中的不足,提供一种具有良好反射和隔热隔水效果且拆卸方便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我们能清楚地了解到与现有技术特征相比,覃延宁“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点”在于:1、罩体分为反射层和隔离层两层;2、锁紧装置由弹性罩边和锁紧扣组成。  (二)“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方法  1、确定侵权判定的比较对象  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后,就应解决侵权判定的比较对象问题。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侵权比较方法是不正确的:一是以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直接进行侵权对比;二是当原被告双方均有专利权时,以双方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侵权对比。而正确的方法应该是以专利权利要求书确定的保护范围为出发点,把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和被控侵权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进行比较。本案二审中,上诉人海正公司就被控侵权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据此,上诉人海正公司在上诉状中将被控侵权产品的专利权利要求与覃延宁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详细对比,并以二专利之间的区别作为专利侵权不成立的理由。这种比较方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一项专利不可能对另一项专利构成侵权,只有产品或者方法才能够对专利构成侵权。覃延宁起诉海正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是因为海正公司制造销售了彩云牌摩托车保健座套,而不是因为海正公司申请了彩云牌摩托车保健座套实用新型专利。本案二审法院没有受上诉人的误导,而是将被控侵权产品的全部技术特征和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两项必要技术特征,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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