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覃延宁诉广西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摩托车坐垫防护罩(1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2、侵权判断的标准  二审法院裁判理由认为“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成立,首先应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再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即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包括相同或等同的必要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专利侵权就成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其中一项必要技术特征,则专利侵权不成立。”这一侵权判断的标准是全面覆盖原则的体现,无疑是正确的。  在侵权判断中,应掌握“多于构成侵权,少于不构成侵权”原则,具体而言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即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其中一项或几项必要技术特征,则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3、侵权判定的方法  在将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物进行比较时,因权利要求是文字,被控侵权物是实物,二者不能直接进行比较,法院应首先将权利要求分解为若干技术特征,再用同样的方法把被控侵权物也分解成若干技术特征,然后把两者的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缺少一项技术特征,字面侵权就不成立。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除了权利要求里的全部技术特征之外,还增加了一项或者一项以上的技术特征,专利侵权成立。这种判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的方法就是特征分析法。  本案一审法院在进行侵权判定时掌握的方法不完全正确,一是没有将专利权利要求中构成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都找出来,仅笼统地将专利权利要求分解为两个上位概念技术特征:(l)罩体主要由反射层和隔离层组成;(2)锁紧装置位于罩体的裙边并与罩体联成一整体,它包括弹性罩边和锁紧扣,它与摩托车坐垫之间形成可拆卸式配合。如此分解得出的结论是把“弹性罩边”和“锁紧扣”两个完全独立的必要技术特征视为一个必要技术特征,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二是没有将被控侵权产品也分解成技术特征逐一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而是将被控侵权产品整体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较,认定彩云牌座套依靠防盗绑绳形成可伸缩性罩边,并且依靠防盗绑绳使座套与摩托车座鞍形成可拆卸式配合,因此彩云牌座套的该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中的弹性罩边和锁紧扣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故两者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等同的技术特征。因而得出侵权成立的结论。二审法院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分解为六个必要技术特征:罩体、反射层、隔离层,锁紧装置,弹性罩边和锁紧扣,将被控侵权产品分解为七个技术特征:罩体、罩面、侧护面、隔水边、拉绳、折边和弹力胶。再运用特征分析法将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六个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七个技术特征进行逐一分析对比后发现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的锁紧装置和锁紧扣两个必要技术特征,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是正确的。(作者:,来源:)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