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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延宁诉广西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摩托车坐垫防护罩(4)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3)赔偿的计算  原告与南宁日塑电力器材厂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有关专利管理部门备案,原告参照该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费用(许可费用为 30万元)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2]3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按照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因此原告请求的赔偿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予以支持。  三、上诉人、被上诉人诉辩主张及其理由  (一)海正公司上诉主要内容  1、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覃延宁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覃延宁负担。  (3)判令覃延宁赔偿我公司因本案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一、二审律师费20000元;一审法院扣押我公司2190个“彩云牌摩托车防晒保健专用座套”造成的销售差价损失21900元;我公司为扣押的产品支付的仓租及保管费40300元,共计82200元。  2、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1)、我公司生产的“彩云牌摩托车保健座套”技术方案并未包含覃延宁“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2)、覃延宁ZL97250808.2“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中的“罩体”、“反射层”、“隔离层”及“弹性罩边”等必要技术特征早已是众所周知的公开技术,我公司并未侵权。  (3)、我公司生产的“彩云牌摩托车保健座套”也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01212289.2),是合法的专利,不构成侵权。  (4)、暂不考虑是否侵权,仅就赔偿数额而言,一审法院参照覃延宁与南宁日塑电力器材厂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使用费确定了赔偿额,因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虚假的,是覃延宁为了勒索我公司20万元巨额赔偿金炮制出来的,一审法院依据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确定赔偿额是极为不妥的。  (二)被上诉人覃延宁答辩主要内容  1、上诉人的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覆盖了本人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侵权。  2、本人“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并非自由公知技术;  3、上诉人以其在后申请的专利作为侵权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以在后申请的专利与本人的专利进行是否侵权的比较是错误的;(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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