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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延宁诉广西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摩托车坐垫防护罩(14)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3)适用等同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应根据创造性的不同确定不同的等同范围。一般而言,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较高,因为发明人耗费的时间、精力相对较多,对社会的贡献也较高,其专利应享有较宽的保护范围,等同范围也应确定得宽一些。依我国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绝大多数专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所提供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其创新水平低于发明,应享有较窄的保护范围,等同范围应确定得窄一些。本案“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属典型的组合性发明,即将已有的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构成一项技术解决方案,以达到某种目的。 “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罩体”属已有技术,“反射层”、“隔离层”、“锁紧装置”和“弹性罩边”技术方案已分别被申请日前的其他几份专利文件所披露。覃延宁“摩托车坐垫防护罩”技术方案之所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是因为该技术方案将已有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有效地结合,使其独立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且具有反射和隔热隔水效果良好、防护效果明显、乘坐舒适、保健等优点,因而具有创造性。对本案“摩托车坐垫防护罩” 实用新型专利法院不宜运用等同原则将其保护范围作较宽的解释。  ②正确理解“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涵义。《审查指南》给这一术语下了十分明确的定义:‘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与审查员不同,他是一种假想的人,他知晓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具有该技术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所具有的一般知识和能力,他的知识水品随着时间的不同而不同。 可见,“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并不是指具体的某些人,而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的一种认识水平,是一种判断的标准。引入这一概念是为了让法官在作等同判断时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它要求法官应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来分析判断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审判实践中有两种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是不正确的,一是将“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混同于该技术行业具有或者相当于中等技术职称的人,以他们的咨询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就两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让专家作技术鉴定,以技术鉴定结论定案。  ③等同原则的“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在功能、作用上的等同,而不是侵权产品与专利两个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本案一审法院在进行等同判断时的错误是比较明显的。一审裁判理由认为:“彩云牌座套依靠防盗绑绳及弹力胶与摩托车座鞍形成紧密结合,原告的专利是依靠弹性罩边和锁紧扣与摩托车形成可拆卸式配合,两者是否相同或等同?彩云牌座套依靠防盗绑绳形成可伸缩性罩边,并且依靠防盗绑绳使座套与摩托车座鞍形成可拆卸式配合,因此彩云牌座套的该技术方案与原告专利中的弹性罩边和锁紧扣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故两者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等同的技术特征。”一审法院的错误一是在于没有正确地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分解成若干必要技术特征,把“弹性罩边”和“锁紧扣”两个完全独立的必要技术特征混同为一个必要技术特征,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二是在于没有将被控侵权产品也分解成若干技术特征。以至于在技术方案这一层面进行等同判断,认定“两者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等同的技术特征”,这样的认定是错误的。二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拉绳”、“折边”和“弹力胶”三个技术特征的结合共同实现了将摩托车座套与座鞍形成绑紧和可拆卸式配合,其中拉绳置于折边内,通过收紧拉绳在摩托车座鞍后打结即可实现绑紧的功能。所以,拉绳虽无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所要求的伸缩功能,但对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利用拉绳在摩托车座鞍后打结实现绑紧功能和利用具有伸缩功能的松紧带等材料制成的弹性罩边实现绑紧功能是显而易见,无需创造性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得到的。故被控侵权产品该三个技术特征的结合与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 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应认定是等同的。(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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