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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宋传述、宋惠波、翟宇宏诉被告北京华夏煜恒全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9 16:12商业秘密网

  2013年8月7日,华夏煜恒公司向宋传述、翟宇宏、宋惠波发函《关于催促办理专利转让手续的通知函》,其内容包括:“宋传述先生,宋惠波、翟宇琼女士(乙方):你们好,根据你们与北京华夏煜恒全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署的“专利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你们在执行协议的第一项:《专利转让项目清单》转让手续部分仍有未完成的项目(缺项);在执行协议第二项《专利转让定价及付款》第1条B款上已经逾期;而作为甲方已按协议第二项《专利转让定价及付款》第1条A款完全落实给付您方(乙方)转让金壹拾万元。现致函你们(乙方),请能按照我们甲乙双方所签协议及时完全的履行、并能就已经发生的缺项及逾期给予尽可能的补救及完善,以期协议能圆满落实。”
  2013年8月8日,宋传述、翟宇宏、宋惠波在给华夏煜恒公司《关于催促办理专利转让手续的通知函》的复函中答复称:“北京华夏煜恒全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王董事长、刘总经理、肖主任您们好。我们于2013年8月7日收到公司发来的《关于催促办理专利转让手续的通知函》,对于来函提出的问题作如下答复:一、关于来函提出的“转让手续部分仍有未完成的项目(缺项)”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专利转让协议书“第一项专利转让项目清单”所列项目,乙方向甲方转让的项目内容是:1.已取得专利证书的6项实用新型专利;2.已取得专利证书的94项外观造型专利。合计100项专利权。3.4.5.已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和两项外观造型专利,合计3项申请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申请专利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申请专利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申请专利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遵照专利法的规定程序,甲乙双方于2013年2月28日共同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100项专利权、3项申请权专利和1项著作权的“专利转让协议书”备案和100项专利权、三项申请专利权转让的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3月13日前已全部下发专利项目转让变更的《手续合格通知书》文件,并予以公告。(著作权转让无须办理变更手续,转让合同签订后既已生效)。我们在2013年3月15日前已经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来的全部103项专利转让变更专利权人的《手续合格通知书》。至此,乙方向甲方转让专利项目按《专利转让协议书》的专利转让项目清单全部完成,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合法有效,全部变更文件已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移交给甲方,乙方也将已经取得的100项专利证书和1项著作权证书也全部移交给甲方,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全部完成,证书文件全部移交,因此不存在未完成的项目(缺项)问题,特回函澄清,请查阅文件及公告。二、关于来函提出的“执行协议第二项《专利转让定价及付款》第1条B款已经逾期”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专利转让协议书》第二项第1条A款规定“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0%转让金壹拾万元整,双方开始共同办理转让手续”。事实是协议签订后甲方没有向乙方支付10%的转让金,而是直到甲乙双方共同办理完专利转让手续一个月后,甲方才向乙方支付壹拾万元转让金,如果提到逾期,应该从甲方向乙方支付壹拾万元转让金后的三月末开始算起,到六月末没办完才算逾期,早在2013年2月28日,乙方在未收到甲方的壹拾万元转让金的前提下已经与甲方共同办理了专利转让和变更专利权人的全部法律手续,不存在“执行协议第二项《专利转让定价及付款》第1条B款已经逾期”,也就是按协议规定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壹拾万元转让金后三个月内没有办完“专利转让项目清单”所列的专利项目才算逾期,乙方在未收到甲方壹拾万元转让金前已经完成了专利法规定的专利转让程序,不存在来函提出的“逾期”问题。根据《专利转让协议》第二项第1条C款规定“专利转让手续完成后三个月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转让金余款玖拾万元整”,本项专利转让已于2013年2月28日完成并于3月13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了全部103项转让专利变更专利权人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同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发出公告。2013年6月13日就超过了协议约定的专利转让费给付期,我们恳请董事长和刘总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尽早付给专利转让费余款为盼。”(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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