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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宋传述、宋惠波、翟宇宏诉被告北京华夏煜恒全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9 16:12商业秘密网

  2013年8月10日,华夏煜恒公司在给宋传述、翟宇宏、宋惠波《关于再次催促办理专利转让手续的通知函》中说明:“宋传述先生,宋惠波、翟宇琼女士(乙方):你们好,你们于8月9日发来的复函已经收悉,北京华夏煜恒全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您与本公司签署的“专利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你们在执行协议第一项:《专利转让项目清单》转让手续部分仍有未完成的项目(缺项),系指:本项目第4条未执行和所有与第一项关联并在第二项《专利转让定价及付款》第1条B款上已经明确说明的“全部专利证书、文件”的“文件”部分(本公司认为:文件应包含不仅的:专利引用文献及设计原稿、专利引用技术标准、专利产品(国家审核通过的)企业标准、专利产品设计及或制造工程图(数据原稿及电子档)、外观设计图文原稿(及底档片)等,这些是专利转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今后专利产品在企业中得以成形、发挥实效必不可少的重要依据;本公司所指你们履约逾期,系指:你们所言手续办理、交接完毕不实(协议是2012年11月25日签署,应于三个月之内、即2013年2月25日之前全部办理完毕),而实际是2013年2月28日才开始办理、(在至今仍有前述缺项的情况下)部分手续于2013年3月8日至3月13日才部分交接本公司(或是本公司接到部分相关手续合格通知);而作为甲方的本公司已按协议第二项《专利转让定价及付款》第1条A款完全落实给付您方转让金壹拾万元。(至于你们提到的付款延期问题,是因你们在协议签署后、又有其他要求后我们协商一致后履行的结果)现再次致函你们,请能按照我们甲乙双方所签协议及时完全的履行、并能就已经发生的缺项及逾期给予尽可能的补救及完善,以期协议能圆满落实。”
  华夏煜恒公司根据上述三份往来函件,主张宋传述、翟宇宏、宋惠波作为合同相对方,存在履行的缺项,具体为:本项目第4条未执行和所有与第一项关联并在第二项“专利转让定价及付款”第1条B款上已经明确说明的“全部专利证书、文件”的“文件”部分,文件具体包括:专利引用文献及设计原稿、专利引用技术标准、专利产品(国家审核通过的)企业标准、专利产品设计及或制造工程图(数据原稿及电子档)、外观设计图文原稿(及底档片)等。同时,华夏煜恒公司主张就协议第二项“专利转让定价及付款”第1条A款转让金10万元付款时间延后,是经双方协商后在实际履行中的变更履行时间行为。
  宋传述、翟宇宏、宋惠波认可双方曾有上述三份往来函件,但认为其中两封来函中所述对于合同的实际履行变更及具体手续办理及文件交接条款的解释并非如华夏煜恒公司单方在两封邮件中所述。宋传述、翟宇宏、宋惠波主张“专利转让定价及付款”第1条A款转让金壹拾万元延期付款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且宋传述、翟宇宏、宋惠波为积极配合合同约定的手续办理,已经于华夏煜恒公司支付壹拾万元转让金之前就已经办理了103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转让手续,并将已经取得的100项专利证书和1项著作权证书也全部移交给华夏煜恒公司,而著作权的登记备案并非权利转让的必备程序,协议中所约定的著作权已经在协议签订时实际转让给了华夏煜恒公司,并已被华夏煜恒公司用于产品的生产和宣传,因此不存在未完成的项目(即缺项)问题,也不存在逾期办理转让手续的问题;涉案的《专利转让协议书》仅包含专利权和附属的著作权的权利转让,“专利转让定价及付款”第1条B款上已经明确说明的“全部专利证书、文件”的“文件”部分仅应当理解为权利变更中所涉及的文件,而不应当理解为专利产品标准等技术性文件。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涉案的《专利转让协议书》中部分条款的理解,双方当事人发表如下意见:1、对于涉案的《专利转让协议书》所包含的权利转让标的包含103项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1项著作权已经在第一条“专利转让项目清单”一项中具体列明,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专利转让协议书》实际上应当是“专利及著作权转让协议书”。2、对于《专利转让协议书》中第二条“专利转让定价及付款”项下所涉及到的“专利”文字表述,华夏煜恒公司主张应当根据合同的实际标的做贯穿始终的理解,故应解释为“专利及著作权”,但宋传述、翟宇宏、宋惠波主张其中的专利及专利转让手续,应当仅理解为专利,而不包含著作权。3、对于第二条第1款D项中“专利转让手续办理完成后三个月到期后,甲方未能履行转让费余款支付,乙方有权收回专利手续所有权”中的“专利手续所有权”,华夏煜恒公司主张,因为当事人双方签署转让协议书时,考虑到协议项下专利及著作权的转让不能实现华夏煜恒公司作为企业的经营目的时,仅须返还专利的转让手续等文件的所有权给宋传述等留作纪念,而无需返还协议项下的专利及著作权;而宋传述、翟宇宏、宋惠波主张此处的“专利手续所有权”就是指协议项下的专利及著作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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