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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智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莘庄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多美滋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乐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克虏伯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1 15:03商业秘密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智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由原告智高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三十日内,被告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凤玉
  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陈炳良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晓静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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