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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LouisVuittonMalletier(路易威登马利蒂)与杭州百瑞四季酒店有限公司、浙江百瑞旅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2 09:3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又查明,路易威登马利蒂因3件系列案件取证、诉讼支付了公证费4000元、公证购买被控侵权商品及住宿费用2800元以及相关律师费用等。路易威登马利蒂于2013年6月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四季酒店公司停止销售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衣、腰带商品,并停止以任何方式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商标权,销毁其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商标权的库存或待销售上衣、腰带商品;2、四季酒店公司就其在四星级酒店内销售假冒路易威登马利蒂商标商品的侵权行为以在《杭州日报》上登报和在酒店大堂张贴、示牌等方式向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四季酒店公司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因其在手提包商品上使用路易威登马利蒂第241014号“”注册商标而使路易威登马利蒂商标专用权遭受侵犯所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4、四季酒店公司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因其在钱包商品上使用路易威登马利蒂第241029号“”注册商标而使路易威登马利蒂商标专用权遭受侵犯所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5、四季酒店公司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差旅费、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人民币3万元。6、百瑞旅业公司对四季酒店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承担费用的财产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四季酒店公司与百瑞旅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商标专用权引发的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之规定,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路易威登马利蒂系本案所涉商标注册号为第241014号“”、   第2410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路易威登马利蒂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取得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本案中,路易威登马利蒂的第241014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外衣、背心等,第241029号“”注册商标也为第25类,包括服装带等。路易威登马利蒂从四季酒店公司处公证购买到的商品为衣服、皮带,分别与路易威登马利蒂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衣服上使用了与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图案装潢,皮带上也使用了与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四季酒店公司不能证明上述商品系路易威登马利蒂或经路易威登马利蒂许可的厂家生产,也不能说明系从正规合法的渠道获得,因此上述商品属于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四季酒店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四季酒店公司辩称,酒店一楼商场已出租给刘勤,上述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者为刘勤,四季酒店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应追加刘勤作为共同被告。对此原审法院认为,路易威登马利蒂经过公证程序从四季酒店公司内购买到了侵权商品,由四季酒店公司向路易威登马利蒂开具销售发票和账单,且四季酒店公司对消费者没有任何提示,以明确商场的销售行为与酒店无关。庭审中四季酒店公司亦陈述其所称的实际经营人刘勤系个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因此对于消费者而言,四季酒店公司就是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四季酒店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原审法院亦不予支持。同时,对四季酒店公司追加林业大厦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原审法院认为林业大厦公司与涉案侵权行为无关,原审法院对此亦不予支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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