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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LouisVuittonMalletier(路易威登马利蒂)与杭州百瑞四季酒店有限公司、浙江百瑞旅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2 09:3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据此,路易威登马利蒂要求四季酒店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理由正当,但对于其要求四季酒店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请求,由于四季酒店公司并未侵犯路易威登马利蒂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人身性质的   权利,且已于2012年7月停止营业,路易威登马利蒂也没有证据证明四季酒店公司销售行为对其商誉造成了需要公开消除影响的实际损害,故对于路易威登马利蒂要求赔礼道歉,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鉴于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路易威登马利蒂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因四季酒   店公司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路易威登马利蒂主张法定赔偿。原审法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销售侵权产品的情节及主观过错、侵权所造成的影响、路易威登马利蒂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其中,原审法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在本案中,路易威登马利蒂公证购买的侵权商品为二件,衣服上的装潢与第241014号“”注册商标相同,皮带上的标识与第241029号“”注册商标相同;(2)四季酒店公司于2005年1月13日成立,于2012年7月28日全面停业。而路易威登马利蒂公证购买涉案侵权商品的时间为2011年7月5日;(3)路易威登马利蒂在本案中为调查、取证和制止侵权支出了相应费用,如公证费、购买被控商品的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对其合理部分应酌情予以支持。
  至于百瑞旅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四季酒店公司开设了独立的存款账户,并提交了每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报告中全面反映了四季酒店公司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关联方交易等财务状况,包括四季酒店公司与百瑞旅业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可以证明四季酒店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地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虽然就四季酒店公司的经营场地,系由百瑞旅业公司与林业大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进行纠纷处理,但该事实不足以证明四季酒店公司和百瑞旅业公司之间已构成财产混同。故对路易威登马利蒂主张百瑞旅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五)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百瑞四季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LouisVuittonMalletier(路易威登马利蒂)享有的第241014号“”、第2410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二、杭州百瑞四季酒店有限公司赔偿LouisVuittonMalle tier(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LouisVuittonMalletier(路易威登马利蒂)的其他讼请求。宣判后,路易威登马利蒂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一、撤销(2013)杭滨知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改判由百瑞旅业公司对四季酒店公司所承担的向路易威登马利蒂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合理费用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二、四季酒店公司与百瑞旅业公司承担本案两审诉讼费用。其上诉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百瑞旅业公司作为四季酒店的唯一股东,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股东财产独立于四季酒店公司财产,依法应当对四季酒店公司的侵权行为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百瑞旅业公司所提交的审计报告等证据,并未如原审判决所言“全面反映了四季酒店与百瑞旅业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也未证明两者的财产各自独立。二、百瑞旅业公司所提交的(2012)杭上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证据证明了四季酒店公司与百瑞旅业公司已构成人格混同。1.调解书的双方主体为林业大厦公司和百瑞旅业公司,这表明四季酒店公司经营场所由其股东签约承租,而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实际租赁林业大厦公司房屋的主体为四季酒店公司。四季酒店公司各年审计报告显示,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押金100万元由四季酒店公司支付,每年实际租金也由四季酒店公司支付,而最终租赁纠纷解决时租赁押金100万元并没有返还四季酒店公司而返还其股东百瑞旅业公司,则四季酒店公司与其股东百瑞旅业公司人格和财产已经实际混同。2.调解书正文还涉及400万元的补偿金(其中100万元是应退的租赁保证金),这个补偿金实际是四季酒店公司失去经营场所的“离场补偿金”,本应归属四季酒店公司,但根据民事调解书该补偿金归属了四季酒店公司的股东,这也显示百瑞旅业公司和四季酒店公司两者财产并未各自独立。3.调解书正文内容第三项载明,四季酒店公司员工劳动关系的处理由百瑞旅业公司处理,据此从公司运营管理方面被上诉人二百瑞旅业公司一直在直接处理四季酒店公司的劳动关系,这表明四季酒店公司和其股东百瑞旅业公司已经构成人格混同。4.调解书正文内容第四项载明,四季酒店公司的财务资料、行政文书、企业证照及财务电脑全权归百瑞旅业公司处分,且百瑞旅业公司还实际以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决定将四季酒店公司的财务资料、行政文书、企业证照及财务电脑以外的财产交由林业大厦公司,显示四季酒店公司的股东百瑞   旅业公司可随意处分四季酒店公司的资产,据此两者已经构成人格混同,两者财产并未各自独立。(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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