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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探析及启示——基于WTO-TRIPS/UPOV模式的分析(3)

发布时间:2015-06-10 15:04商业秘密网

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探析及启示——基于WTO-TRIPS/UPOV模式的分析

  表1 专利制度与专门制度(UPOV1978文本、UPOV1991文本)比较

  2.主要发达国家借TRIPS协议力推UPOV模式,尤其是保护水平更高的UPOV1991文本
  UPOV联盟现有成员国61个(截至2006年4月3日)。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起正式成为UPOV第39个成员国,履行UPOV公约1978年文本。履行1978年文本的成员国有27个,其中发达国家9个,发展中国家18个;履行1991年文本的国家有32个,其中发达国家17个[5]。根据图1曲线A和曲线B可以看出,UPOV联盟1968年正式成立至1983年这15年间,几乎完全由发达国家组成,这说明UPOV联盟首先是由发达国家倡导建立的,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反映发达国家的利益诉求。从曲线C可以看出,以1994年为转折点,发展中国家在UPOV联盟中的数量骤然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发达国家借TRIPS协议这里推行UPOV模式(尤其是保护水平更高的1991文本)的意图及效果,而TRIPS协议的贸易制裁压力与此是紧密联系的。
  

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探析及启示——基于WTO-TRIPS/UPOV模式的分析

图1 UPOV缔约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加入情况图

  (二)一些发达国家主张植物育种者权利的弱化
  2002年11月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公布了5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的整合6(5Integrat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Development Policy6)知识产权报告,该报告第三章5农业与基因资源6(5A-griculture and Genetic Resources6)在以下几个方面显示出对植物育种者权利的弱化和对农民种植者权利的强化倾向:(1)在制度选择上,指出因为专利可能限制农民和研究机构对种子的使用,所以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应当对动植物提供专利保护,反之发展中国家应当考虑不同形式的植物多样性保护的单独适用制度(但是拥有或希望发展生物技术相关产业的国家可能希望对这一领域提供某些专利保护。如果这样做的话,应当对植物育种和研究领域做出排他性权利的具体例外规定。同时必须审慎研究适用于收割作物的专利权授予范围。重要的是在立法中对专利权做出明确的例外规定,允许农民再利用种子)。认为TRIPS协议还应当允许各国建立适合于本国农业体系的单独适用的植物多样性保护法规,这些法规应当允许使用受保护的物种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育种,规定农民有保留和再次播撒种子的权利,包括非正式的出售和交换。(2)在政府公共投资方面,指出各国应重视加强对农业和国际农业领域的公共研究,增加这方面的资金投入,并应当确保研究以贫困农民的需要为中心。(3)在植物基因资源保护方面,呼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应当加快批准《有关食品和农业的植物基因资源的联合国粮农组织条约》的步伐,尤其应当执行公约有关对取自受条约保护的基因库的基因材料不授予专利权的条款;各国还应当采取全国性的措施保护农民的权利,包括保护与植物基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公平分享食品和农业领域利用植物基因资源所得利益的权利,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就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和可持续性利用问题参与决策的权利,包括保护与植物基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公平分享食品和农业领域利用植物基因资源所得利益的权利,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就植物基因资源保护和可持续性利用问题参与决策的权利[6]。
  2005年9月,新上任挪威政府正式发表声明拒绝采纳UPOV1991文本,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UPOV1991文本的时候,挪威政府此举是一个不寻常的举动[7]。挪威现为UPOV1978文本成员国,挪威的种子企业于前几年私人化,前政府预期种子企业经过时间的调试可以适应市场机制,并经由收取植物品种的权利金弥补其亏损,因此种子业者要求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改采用UP-OV1991文本,以提供更好保护。而该项提议最终没有被政府采纳,政府拒绝采纳UPOV1991文本主要基于两个理由:一是UPOV1991文本将限制农民留种及繁殖其收获物的自由;二是UP-OV1991文本会增加农民成本,须支付权利金或是由于不能留种自用,每季种植时需重新购买种子。这体现了挪威政府对农民种植者权利的维护,另外,即使是挪威本国支持UPOV1991文本的种苗业者,也建议对农民在法案中加入,以减少农民负担。(作者:邓武红,来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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