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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探析及启示——基于WTO-TRIPS/UPOV模式的分析(4)

发布时间:2015-06-10 15:04商业秘密网

  (二)发展中国家努力寻求商业育种者利益和种植者利益平衡
  面对发达国家高水平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中国家正在努力寻求适合自己国情的平衡商业育种者利益和种植者利益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1.印度的保护模式(简称PPVFR模式)
  《植物品种和农民权益保护法令》(Protection of Plant Varieties and Farmers Rights.,Act 2000,简称PPVFR)由印度农业部1993年起草,经1997、1999、2000年三次修改,2001年正式生效。该法令对农民和商业育种者都提供平等的保护,除保护商业育种者权益外,还注重保护农民的权益,规定了农民特权,包括保留、使用、交换、销售由保护品种所产生的产品,但不能销售有商标的受保护的种子。另外农民也可对符合DUS测试⑥标准的品种申请保护。该立法还对植物品种的保护范围予以一定限制,凡有害公共健康和设计基因利用限制技术的任何属和种不予保护;建立利益分享机制,那些认为已授权的品种建立在他们的材料的基础上的人应提出申请,该品种权授权人则要决定补偿他人利益数额,储存在国家遗传基金(National Gene Fund)中给予为此授权品种提供材料的人以相应补偿[8]。
  2.非洲统一组织的保护模式(简称OAU模式)
  为了保护当地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非洲统一组织(the 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简称
  OAU)制定了关于保护地方社区、农民和培育者的权利以及关于获取生物资源条例的非洲示范法(2000)。非洲示范法将惠益分享确认为地方社区的权利。国家必须保证将任何财务惠益的一定百分比(至少50%)返还给地方社区。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农业社区。农民的权利在该法案中得到更明确的界定,包括保护与植物、动物遗传资源相关的传统知识的权利,从职务、动物遗传资源的利用中共评分享利益的权利,参与植物、动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可持续利用相关事项决策的权利,对农场剩余的种子或繁殖材料、使用、交换和出售的权利,利用商业育种者的品种培育其他品种的权利。示范法既涉及货币惠益,也涉及非货币惠益。另外还将成立一个社区基因基金,把通过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货币惠益再投资到社区之中[9]。示范法还肯定了非货币惠益通过参与研究和开发,回馈所获取的生物资源信息和获取用来研究和开发生物资源的技术对能力建设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3.联合国粮农组织5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6保护模式(简称ITPGR模式)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简称ITPGR),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通过的一个没有约束力的文件。于2001年11月3日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大会第31届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4年6月29日正式生效,主要成员为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条约明确肯定了耕作者对植物育种的贡献与科研人员在实验室的贡献同样重要,“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是作物品质改良不可缺少的原始材料。不论这种改良是耕种者的经验选择、正规的育种实验或是利用现代的生物技术方法实现的,”[10]明确了耕作者保存、使用、交换和出售农场保存的种质及其他繁殖材料,参与决策制定,公正公平地分享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使用所带来的利益等基本权利。但很多发达国家不接受这种公平分享的概念⑦。中国目前正在考虑加入该条约。
  四、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格局的博弈分析
  由于发达国家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的绝对优势,其极力推行主要强化商业育种者利益的TRIPS/UPOV模式仍是现今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主导模式,但因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从而也出现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其它模式。近年来,发展中国家要求《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利益分享”三原则与植物知识产权挂钩的呼声日益高涨⑧,平衡商业育种者利益与农民利益的非洲统一示范法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正是发展中国家努力维护自身利益的有益探索,国际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的博弈也由此悄然拉开。(作者:邓武红,来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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