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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探析及启示——基于WTO-TRIPS/UPOV模式的分析(6)

发布时间:2015-06-10 15:04商业秘密网

  企图降低对方所得。这样,在A组博弈中尽管双方合作(10,10)与双方各自单独干(4,4)同是纳什(Nash)均衡点。而且双方合作(10,10)比双方各自单独干(4,4)更具有帕累托优势,但双方都担心对方不信任自己,从而自己也不信任对方。
  在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由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上的绝对优势,凭借此绝对优势其很有可能不仅仅获得4只/兔子0而很有可能会获得5只或6只“兔子”,因而基于此,发达国家所极力推行的TRIPS/UPOV模式与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导的PPVFR模式、OAU模式和FAO-ITPGR模式达成合作的可能性比较小,而选择不合作的可能性比较大。对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科技水平的落后,其在一定时期内在很大程度上还是以知识产品的输入为主,这就意味着越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就越对发展中国家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构成约束,越来越高的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将会阻碍其本国育种业的发展;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拥有丰富的生物遗传资源,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没有能力充分开发和利用这些宝贵的遗传资源。因此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利益分享”等问题上选择合作将是其最优选择。一个偏向于合作另一个偏向于不合作,因此,双方要达成合作还需要更多的理解与沟通,其中相互信任是关键。当然,合作后的博弈策略将会有很多种,但由于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所以在此就不再展开讨论了。
  以上“猎鹿困境”的讨论,我们的思路实际只停留在考虑整体效率最高这个角度,而没有考虑蛋糕做大之后的分配。如果双方在将来能达成合作,则双方就从A组非合作博弈走向了B组合作博弈(预期的),双方接下来面对的问题将是如何分享合作所带来的剩余。由于合作博弈更强调团体理性,强调的是如何使这种剩余分享符合效率(efficiency)、公正(fairness)和公平(equality)[11];因此如何使“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利益分享”等与农业植物知识产权挂钩的制度设计符合团体理性将是今后讨论的焦点。而在C组合作博弈中,如何使TRIPS协议和UPOV公约更符合效率、公正与公平,是现在国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讨论的重点之一。平衡商业育种者利益与农民利益的非洲统一示范法和联合国粮农组织5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6不失为是对TRIPS协议和UPOV公约过分强调商业育种者利益进行矫正的有益探索。
  五、对我国的启示及相关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目前强化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仍为发达国家所主导,但印度、非洲统一组织、粮农组织的保护模式,以及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和挪威政府的举动,表明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发展的一个新动向: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在植物新品种保护过程中,保护植物育种者的利益固然重要,但农民种植者的权利更不应被忽略和忽视,因为耕作者对植物育种的贡献与科研人员在实验室的贡献同样重要;不可否认UPOV所提供的模式是至今为止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中最成熟的制度,它为各国提供了一种现成的立法框架,但由于它是按照发达国家的商业化农作制度量身度作的,因此并不十分适合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环境和农业发展水平。各发展中国家有必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UPOV模式进行修改,以使其适合本国的农业发展,而这也是TRIPS协议所允许的。
  我国从1997年开始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于1999年4月成为UPOV联盟第39个成员国,履行UPOV1978文本。随着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强化植物育种者权利的单一局面被打破,我国也面临着更多的选择,也将会拥有更多的发展机遇。因此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我们应立足于我国国情,树立既竞争又合作的理念,加强与各国的沟通与交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农业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更好地促进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作者:邓武红,来源: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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