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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原告robertboschgmbh与被告台州市四书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11 15:31商业秘密网

  综上,被告抗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原告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本案被告是否有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来源于正威公司
  本院认为,从被告经营范围来看,被告系进出口贸易型企业,且被告提供了正威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情况说明、货物清单、正威公司与阿联酋paeangeneraltrading公司合同一份、正威公司与被告的委托代理出口协议、被告诉正威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立案资料,用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正威公司,原告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反证,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本案所涉被控侵权产品系被告所制造,本院认定本案被告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正威公司。
  (三)本案被告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现有证据,被告系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原告虽曾向宁波海关对被告申报出口的被控侵权产品予以扣留,但被告出口的货物是因涉嫌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058002××××.9,名称“用于工具机的中间法兰”发明专利权,而原告在本案及本院审理的另一案中均非以该发明专利权起诉被告。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知道其向宁波海关申报出口的被控侵权产品系侵害原告zl02146973·3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原告指控被告明知或应知其代理出口销售的产品系侵害原告涉案发明专利权的证据不足,故被告对上述专利侵权行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市四书五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robertboschgmbh(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02146973·3、名称为“电动机和手持式工具机”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二、驳回原告robertboschgmbh(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由原告robertboschgmbh(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400元,被告台州市四书五金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robertboschgmbh(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台州市四书五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四份,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毛明强

  代理审判员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黄   琼

  适用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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