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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申请再审人毛祖培与被申请人翟宏高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5-06-11 16:07商业秘密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知提字第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毛祖培。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翟宏高,系衢州市柯城宏高石材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衢州石材市场三区105、106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龚闻芳,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毛祖培与被申请人翟宏高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衢知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浙民申字第1252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再审人毛祖培,被申请人翟宏高的委托代理人龚闻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2年11月5日,毛时丰、毛祖培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美术石材及其制造工艺”
  的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1月28日,专利号为ZL0214××××.9。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美术石材的制造方法,主要采用清理、雕刻、清洁、填料和表面处理步骤,其特征在于所述雕刻步骤是指在石材表面刻制成按一定布局分布的凹部,所述凹部能够形成一定的图案,所述填料为彩色粘结剂,具体步骤如下:清理:将石材表面用清水清洗,清除表面的污物后,凉干;雕刻:先在石材上按一定布局绘制图案,再将图案所在位置处的石料刻制成凹部;清洁:对凹部进行清洗,并凉干;填料:将调好的彩色粘结剂填入石料的凹部,并自然干燥;表面处理:对表面进行打磨处理。一审庭审中,毛祖培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依照其专利制造的大理石样品一块,并陈述该样品系先在石材上绘制成鲤鱼及海水的图案,再将鲤鱼及海水图案所在位置处的石料刻制成凹部后填入彩色粘结剂而成。
  2012年6月4日,毛祖培向浙江省衢州市华夏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该处公证人员于同日随同毛祖培至衢州市石材市场,毛祖培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从位于该石材市场三区103-107号,由翟宏高经营的“广西龙达石材”店内购得大理石拼花一块,并取得了销售价格为230元的收据一张。毛祖培遂以翟宏高的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为由,于2012年8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翟宏高: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2.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
  翟宏高在一审中答辩称:其系合法的石材经销商,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对涉嫌侵权并不知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毛祖培主张其系生产者应承担举证责任。其销售的产品的制造方法与涉案专利相比至少有三个技术特征不同,并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即使构成侵权,因涉案产品为一平方米大小的仙鹤图,涉嫌侵权部位仅为仙鹤羽毛、眼睛和绿叶部分,面积不足全图的5%,情节轻微,故毛祖培要求的赔偿数额也明显过高。综上,翟宏高请求驳回毛祖培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另查明,翟宏高系衢州市柯城宏高石材经营部业主,该经营部于2011年3月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及方式为石材批发和零售。
  另,在一审审理期间,一审法院曾通知毛时丰参加诉讼。毛时丰于2012年10月23日明确表示其不参加诉讼并放弃实体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专利号为ZL0214××××.9的“美术石材及其制造工艺”发明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毛时丰和毛祖培作为专利权人对该专利共同享有权利。毛祖培提起本案诉讼后,已依法通知毛时丰共同参加诉讼,但毛时丰明确表示不参加诉讼并放弃实体权利,故毛祖培有权行使本案诉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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