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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申请再审人毛祖培与被申请人翟宏高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11 16:07商业秘密网

  至于再审中,毛祖培提出的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讼中的鉴定,系用于查明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实,本案中,毛祖培并未提供任何被诉侵权产品系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初步证据,翟宏高对被指控的侵权基本事实均有异议,也不同意进行鉴定,于此情形下,毛祖培不能以鉴定申请回避其对本案基本事实的举证责任,而且,仅依据被诉侵权产品这一成品本身确定该产品的制作工艺,其可能结论在科学上不具有唯一确定性,故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虽说理欠妥,但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可予维持,毛祖培提出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衢知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
  再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毛祖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应向健
  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
  代理审判员  侯 洁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晓灵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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