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江印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丽利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4)
综上,张丽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生产、销售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印象公司的ZL20123024××××.2“衣服(124112022)”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丽利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张丽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潘素哲
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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