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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与吴恩培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7-01 09:1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3、编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本原因不在于编辑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在于编辑人对编辑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编辑人享有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编辑人仅对编辑行为中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享有著作权,对原作品并不享有权利,除非其与原作品著作权人另有约定。本案中,原告名城研究会因其编辑行为,对《江南》一书中原作品的选择和编排享有著作权,但原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相关作者所有。
  二、被告吴恩培所著《巨商》未侵犯原告名城研究会《江南》一书著作权。
  1、关于被告吴恩培是否侵犯原告名城研究会编辑作品的改编权的问题。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所有的财产性专有权利,改编他人作品必须经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意。《江南》一书涉及到49位作者的独立作品,相关作品的改编权归该49位作者所有,现未有证据证明相关作者已将其改编权转让或许可名城研究会使用,故名城研究会并不享有相关作品的改编权。即使被告撰写《巨商》一书属于未经原作者许可对原作品进行改编,也只是与《江南》一书49位原作者的改编权有关,与本案无关。故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改编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2、关于被告虚构“沈万三为乞求与外商做生意将爱妾送洋人”的情节,是否侵害了名城研究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沈万三为历史真实人物,其经商而成巨富也为客观事实,江南地区对此有很多民间传说,因此,沈万三这一人物形象并非原告首创。名城研究会通过编缉《江南》一书,较早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沈万三,客观评述了其致富之道,对宣传沈万三形象、挖掘沈万三文学创作题材确实起了积极作用,但其并不能因此而对沈万三人物形象享有专用权,不能因为其编缉了《江南》一书,就排除他人以沈万三为形象创作作品的权利。另外,吴恩培在小说创作中,为刻画沈万三骨子里商业意识浓厚的大商人形象,虚构上述情节,正是其对沈万三人物形象特有理解的外化表现,构成独创性表达。另原告所称的“塑造义利兼顾、大德、大富的沈万三新形象”均属思想范畴,而著作权法只保护对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因此,原告关于被告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3、关于被告吴恩培是否侵犯名城研究会使用史料权问题。《江南》一书收集的有关沈万三的作品中,原文抄录了《明史》、《吴江县志》、《周庄镇志》等相关资料,上述资料均为历史文献资料,其发表时我国尚不存在著作权法律制度,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之日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因此,上述史料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另,原作者在摘录上述史料时,均属原文引用,并未付出具有独创性的劳动,故相关抄录行为也不产生新的著作权。因此,原告关于被告吴恩培侵犯名城研究会使用史料权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4、关于被告吴恩培是否侵犯原告名城研究会编辑作品著作权问题。《江南》前半部由“致富之道”、“历史之谜”、“传说之奇”、“今日之盛”四个部分组成,作品体裁有史学论文、抒情散文、民间传说、家庭研究和经济论文;后半部则为传奇小说《沈万三传奇》。可见,该编辑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将不同文体的作品予以选择、分类和编排。而《巨商》一书,体裁为长篇小说,全书分为十七章,篇章结构根据故事情节展开,具体每章再分为若干节,章节之间内容具有连续性,全书由一人创作完成,作为一个整体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巨商》与《江南》体例完全不相同,被告吴恩培并未侵犯原告名城研究会编辑作品的著作权。
  综上,依照2001年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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