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与吴恩培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驳回原告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
审 判 长 沈 如
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
人民陪审员 费 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慧霏
1、2001年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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