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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州工宇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赛力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苏州市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7-01 09:4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被告嘉业公司辩称:我方和原告之间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客观事实也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与本案原告没有任何联系,更没有获得过原告方的建筑图纸,所以不存在侵权。
  被告震泽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说法,未构成侵权。
  被告赛力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交如下证据:
  1、施工合同、报价单、设计图纸,证明篮球场、停车场、除尘喷淋房由被告嘉业公司设计施工;
  2、施工合同、工程报价单、设计图纸,证明加层结构是由被告震泽公司设计施工;
  3、证人苏某证言,证明涉案篮球场、停车场、除尘喷淋房是由被告嘉业公司设计施工;
  4、证人宋某证言,证明涉案加层结构是由被告震泽公司设计施工;
  5、篮球场、停车场草图,证明被告赛力公司在招投标时提出设计需求。
  针对原告举证,被告赛力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我方没有收到,只有接到法院的副本时我方才见到这3张图,另外从这3张图中,看不出原告的独创性在哪里,就算是中规中矩的图纸也没有改变我方在事前提交的草图的范围;证据2,除尘车间图纸我方没收到,原告没有提交被告,经过观察比较和实际施工第三人提交的图纸细节上也是不一样的,除了实用性的功能不能体现原告的独创性,第三人提交的更加详实。彩图的真实性我方没有异议,但并不能说明我方对原告的设计图纸进行复制;证据3,篮球场、停车场的图纸我方也没有收到,比较原告的图纸和具体施工人的图纸除了功能一样之外,大小尺寸也有不一样的地方,并且实际施工人的图纸设计的更加完整;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邮件恰恰证明了被告向原告不但提交了设计要求,而且把布局图也提交原告,不能证明原告把设计后的图纸交给了被告的事实;证据5,对于报价单我方是收到了,真实性无异议,经过比较发现原告的报价要高于第三人的报价,所以我方拒绝了原告,没有和原告签具体的施工合同;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该费用不是合理费用,有点过高。
  针对原告举证,被告嘉业公司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法确认,我们设计的篮球场的图纸和除尘间的图纸和原告方提交的图纸是不一样的。
  针对原告举证,被告震泽公司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针对被告举证,原告工宇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是这份证据证明了被告侵犯原告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因为被告要求嘉业公司所做的报价单中篮球场、停车场、除尘间均为原告设计内容;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施工现场并不是按照上述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即使对设计图没有异议,被告也没有采纳这张设计图而是采用我方的;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证人也不能证实施工的图纸是该公司自行设计的。对于嘉业公司完全可以提供其自行设计的电子档案,并且用该电子档案中记录的信息证实该设计系该公司自行完成,而该证人以记不清,找不到等回答,因此原告认为该证人证实不具有真实性;证据4,证人对设计部分的陈述是含糊的,证实工程所使用的设计图纸同样仅需提供设计的原始电子档案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而在本案中被告不提供简单的直接证据,却提供复杂的间接证据与常理不合,对于证人证实的内容,需要提供其所设计的直接证据证实;证据5,我方没有收到过该份草图,我方仅仅是应被告赛力公司的要求在现篮球场的位置设计施工篮球场和停车场。
  针对被告赛力公司举证,被告嘉业公司质证认为:对赛力公司提交的与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图纸真实性认可。
  针对赛力公司举证,被告震泽公司质证认为:对赛力公司提交的与我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和图纸真实性认可。
  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陈述意见,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
  因被告赛力公司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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