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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苏州工宇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赛力精密工具有限公司、苏州市嘉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7-01 09:4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手机版

  三是被告赛力公司未对原告的工程设计图实施了平面到平面的复制。
  工程设计图的复制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依据工程图设计图施工,即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二是对工程设计图进行复制,即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原告以赛力公司实施了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为由,对其主张侵权责任,故本案仅就被告赛力公司是否实施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予以裁判。
  工程设计图的功能不在于美学欣赏,而在于实施。如果仅对图纸予以复制而将其束之高阁,则并不构成侵权。在本案中,被告赛力公司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为赛力公司对原告的设计图进行平面复制,并据此施工。
  首先,根据一般常理,提供设计方案的一方通常只有形成具体设计方案才会提出报价,被告庭审中称未采用原告设计方案的原因是报价过高,因此,本院推定被告赛力公司收到过原告对涉案工程的设计图。
  其次,收到工程设计图,并不意味一定对其进行复制。原告未有直接证据证明赛力公司对原告的设计图采取了复印、临摹、拍照等复制行为,嘉业公司、震泽公司也否认赛力公司曾给予其原告的设计图,被告赛力公司、嘉业公司、震泽公司均认可赛力公司所建完工的篮球场、停车场、除尘喷淋房以及加层结构是依据嘉业公司、震泽公司的设计图施工建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反证,本院认定篮球场、停车场、除尘喷淋房以及加层结构是依照嘉业公司、震泽公司的设计图建造完成。因此只能根据嘉业公司、震泽公司的设计图来推断赛力公司是否对原告设计图采取了复制行为。对比原告与嘉业公司、震泽公司各自创作的工程图,可以发现两者在线条、文字、布局上差异较大,嘉业公司、震泽公司创作的设计图不是对原告设计图进行直接复制或在复制的基础上进行简单的修改加工。嘉业公司、震泽公司虽未提交证明设计图创作过程的证据,但考虑到涉案工程较为简单,嘉业公司、震泽公司规模较小,故嘉业公司、震泽公司所称没有保存设计图草稿、修改稿的说法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因此,原告认为赛力公司对其设计图采取了平面到平面的复制的观点,缺乏证据支撑,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建筑物,考虑到拆除建筑物的经济成本,通常以侵权人给予经济赔偿作为拆除建筑物的替代措施。赛力公司与嘉业公司、震泽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嘉业公司、震泽公司也均声明设计图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因此,如果本案认定构成侵权,赛力公司作为著作权作品(依工程设计图施工的建筑物)的使用者也无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应由嘉业公司、震泽公司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而庭审中,原告明确不要求嘉业公司、震泽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赛力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州工宇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93元,由原告苏州工宇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账号:10×××99。

  审 判 长  张 楷
  人民陪审员  吴素元
  人民陪审员  陆花妹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金 晴

  附1: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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