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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语境下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以利益平衡未论证展开范式(3)

发布时间:2015-08-26 16:31商业秘密网

  笔者认为网络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制度建构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四种情形均针对特定主体,例如九年义务教科书、报刊、电台等相关主体,而且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此处的发表是否包括网络环境下的公开,亦即网络音乐作品是否适用著作权法之规定以及网络环境下的具体适用情形有哪些,现行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故而应当在著作权法中对此予以系统化和具体化规定。其次,应当建立网络转载法定许可规则。我国《网络传播权条例》仅仅规定了报刊转载情形。然而,现代网络作为信息平台和传播途径,信息承载是其生命所在,海量信息和快速交流才能最大程度的激发网络效益和满足社会需求,而网络平台中依靠自身进行原创的独创性作品十分有限,无法满足公众需要和实现网络自身的技术价值,故而有必要建立网络信息转载法定许可规则,只要权利人未明确声明不许转载,那么他人可以不经其同意进行网络转载,并为此支付相应的费用。
  3.强制许可制度
  强制许可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著作权的权利垄断,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合理限制权利人的权利,在其无正当理由拒绝授权相对人使用时,相对人可以直接向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并与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进行作品使用[8] 。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权利人的处分权进行了限制,然而这种公权对私权的强制介入乃是立足于社会公共 利益,是是私益、公益的平衡机制。然而我国在著作权法中并未对该制度予以明确规定,之后的立法司法实践也并未对之予以足够的重视。虽然国务院条例中对此进行了概括性规定,然而亦因缺乏相应的程序设置和制度保障而成为一纸具文,无从实现。但是我国已经加入《伯尼尔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该二者均对此制度进行了规定,故而我国作为成员国亦受此约束,对此制度进行适用。故而实践的制度必要性和法律上的制度可能性要求我国在未来立法中对强制许可进行具体规定和完善。
  (二)采取网络技术保护措施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数字信心技术的复制极为简便,在有利于社会公众利益的同时也使盗版和滥用现象日益猖獗,致使网络侵权范围和程度远超过以往。网络音乐作品的保护不仅需要制度的完善,也需要采取技术手段来对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保护。[9]。目前的技术措施主要包括对作品接触、作品使用、作品传播和作品鉴别的控制技术,例如反复设备、文件加密、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电子水印等等。并为了加强技术保护措施,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网络传播权条例》均规定了网络环境中不得避开或者破坏此类技术措施,从而加强了著作权保护。但是另一方面,该种技术保护和制度保护在强化权利人利益的同时,极大的挤压了公共利益和公众自由,致使自由机制下的信息垄断和利益天平的失衡。然而你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此技术措施进行限制,《网络传播权条例》中虽然规定了四类限制情形,但几乎仅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技术措施,无法满足现实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比较法视域中,美国DMCA对公益性质的图书馆、档案馆以及教育机构等进行了技术规避的豁免,并对于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和公民权利、促进科技进步而进行的技术规避或者破解进行例外性规定。而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对此进行了九种情形的详细规定,对我国颇具借鉴意义。⑤故而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来说,技术保护措施必须要有一些合理的限制与例外,比如针对开发兼容产品或者促进技术的进一步创新而进行的反向工程和科研活动应进行豁免,对于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机构的合理使用中涉及的技术规避和破解也应予以例外性规定。
  (三)网络音乐作品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
  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主要是指由非商业性的集体管理组织,在各权利人的授权下,得以以自己名义与使用人、侵权人等相对主体进行维权、谈判等[10]行为,行使诸项权利,并将获益交予权利人的一种现代著作权维权机制。其适应了现代社会中侵权主体范围较广、维权难度较大、司法救济专业化的现实情况,而对于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作品,其数量庞大的特性决定了集体管理制度的优越性。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使用和收取费用,取代音乐作品使用人与权利人之间交易活动,以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我国著作权法对于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了规定,并在多年的实践中发展成立了音乐著作权协会、版权保护中心等机构,在维权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音乐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依旧发展较慢,缺乏足够的社会基础,所得到的权利人授权亦十分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效能的发挥[11]。此外,我国的现有几个机构在性质上具有半官方性质,并非完全的民间组织,其在维权过程中的行为和费用均由政府决定,并受其管理,这导致了其在事务执行中的过度行政化和垄断化,不利于维权的透明化和市场化。因此需要建立一种市场化的集体管理组织,公开授权,通过市场决定使用费用,这样方能逐步建立起我国网络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完善机制。(作者:陈燕红,来源:河北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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